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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pk飞利浦:站直了别趴下

上周飞利浦中国gsm员工们和飞利浦总部发生了纠纷,认为自己合法利益被侵害,最近有争论升级的苗头。按理说,公司被收购时关于员工的善后事宜有一些非议是正常的,可是象飞利浦这样在中国每次被收购都引起员工的不满的企业确实少见。

争议最大的是《飞利浦员工转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中如下内容,“ 公司要求你 (一)同意把你和 pci(作者注: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转给 pesc(作者注:飞利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二)同意在薪资福利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在成交日后12个月内发生的cec(作者注:中国电子)内部的相关转移”,另外在协议中还有一条“如果你没有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将在成交日后发放相当于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奖金”,真可谓“威逼加利诱”!

即使在威逼加利诱之下,《协议》中仍然存许多猫腻。据gsm维权小组负责人称,《协议》中的相关赔偿激励奖金“只是针对与飞利浦正式签订合同的100多人(作者注:以下简称合同员工),而余下的gsm全国所有的rs(零售督导)和促销员将得不到任何赔偿(作者注:以下简称非合同员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通过查找资料,才知道,飞利浦中国员工分为合同员工与非合同员工两种。非合同工是飞利浦和上海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约的,由这家公司负责飞利浦人力资源的外包工作,因此非合同员工,不是飞利浦公司直接签约者,他们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合同。一旦出现问题,这些非合同员工只能找人力资源公司解决。

另外,对于合同员工,《协议》中的赔偿激励也是疑点多多,在此只举其二。一是飞利浦管理层发给飞利浦无线业务部员工的《协议》完全只包括了pci与其无线业务部门员工的双方协议,并没有包括cec这一方,但是飞利浦管理层却在《协议》中信誓旦旦的说cec会如何如何,飞利浦管理层有什么凭据可代表cec做出承诺的?这些合同员工是与飞利浦签定的劳动合同,按照中国劳动法规定应该由飞利浦公司对其员工进行赔偿,而不是收购方cec;二是飞利浦管理层要求每个飞利浦无线业务部的员工与pesc公司签定合同同意签转,最终由cec全盘接收该公司,以完成整个部门员工的迁转。为什么飞利浦管理层要大费周折的这样迁转员工呢?pci直接与cec打交道不就行了吗?据有关知情人员透露,“这个所谓的pesc只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任何资产,它的存在只是为了方便pci断绝与飞利浦无线业务部员工的劳动关系而不需要付出一分钱的赔偿费用”,这难道是真的?!

在当今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出现这样的事真是怵目惊心,特别是那些非合同员工,更是“想维权都不知在哪儿维权”!据说,人力资源外包,是外企用工普遍流行的做法。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隐患,承包方“聘而不用”,用人单位“用而不聘”。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介绍,“这种用工制度,在法律机制健全的市场环境下,可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是当前我们的劳动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的漏洞”。很明显,在这个案例中,针对非合同员工部分,他们虽然和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虽然签订合同,但是和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之间没有形成明确的上下级关系,结果被飞利浦钻了空子,成了“进行‘甩包袱’的一种工具”。从大的方面来说,是中国政府相关法律和劳动部门缺位, 才是中国外企员工有种种不公待遇的根本原因。

但是利益受到损害的员工,不可能等到法律健全才来处理自己的事,具有维权意识的他们建立了维权博客,一位员工也在博客中号召大家拒签协议,他写道:“我们有权选择不签, 这是大家的权力。如果不签,可能的情况会是:按照劳动法,任何合同变更,公司必须和员工协商解决,公司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只要我们坚持不签,我们依然是飞利浦的员工,飞利浦必须为他的员工发放工资及承诺的福利”。有道理,一定要抱成一团一条心坚持住,站直了,别趴下!

令笔者更加困惑的是,作为一家中国公司,在中国员工遭受不公对待时,《协议》也提到了cec,为什么cec仍然保持沉默呢?这会有损于企业在用户心中形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