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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与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

[例]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4年收款,每年200万元,合计800万元。发出货物当日即开出发票,金额800万元。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600万元即可。

应收款项金额的公允价值可认定为600万元,与协议金额800万元差额较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计算得出将协议金额800万元折现为当前售价600万元的利率为12.62%,具体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则其会计分录为(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8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000

第一年末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757200

贷:财务费用757200

第二年末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00400

贷:财务费用600400

第三年末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23700

贷:财务费用423700

第四年末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18700

贷:财务费用218700

由此可以看出,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短期内推迟了部分收入确认的时间,从而减少了当期损益和权益;长期上看不影响企业的损益和权益状况,但改变了企业的收入结构,减少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增加了财务费用。

二、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所得税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销售实现时,应当按已收取的款项或合同约定的应收款项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上述业务在销售成立日应按合同约定的长期应收款项800万元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与按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成立日确认600万元商品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不同,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产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未来收回资产、清偿负债期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及该项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首先,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长期应收款;其次,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及该项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假设企业各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各年的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年: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600万元(800-200),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124.28万元(200-75.72),按新准则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475.72万元(600-124.28)。按税法规定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为600万元(800-200)。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24.28万元(6120-475.72)。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124.28×33%=41.0124(万元)

本期应交所得税=(1000+124.28)×33%=371.0124(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371.0124-(41.0124-0)=3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3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4101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710124

第二年: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400万元(800-400),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64.24万元(200-75.72-60.04),按会计准则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335.76元(400-64.24)。按税法规定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为400万元(800-400)。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64.24万元(400-335.76)。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64.24×33%=21.1992(万元)

本期应交所得税=(1000-60.04)×33%=310.1868(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310.1868-(21.1992-41.0124)=3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3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10124-211992)198132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101868

第三年: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200万元(800-600),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21.87万元(200-75.72-60.04-42.37),按新准则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78.13万元(200-21.87)。按税法规定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为200万元(800-600)。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21.87万元(200-178.13)。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21.87×33%=7.2171(万元)

本期应交所得税=(1000-42.37)×33%=316.0179(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316.0179-(7.2171-21.1992)=3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3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11992-72171)139821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160179

第四年: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为0(800-800),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为0(2000-757.2-60.04-42.37-21.87),按会计准则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0。按税法规定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为0(800-800)。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0。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0

本期应交所得税=(1000-21.87)×33%=322.7829(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322.7829-(0-7.2171)=3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3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72171-0)72171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227829

上述业务中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及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如表2、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