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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推动国家创新建设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保障合作各方的知识产权权益,科学技术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促进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事业的发展,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从郎科与华旗的u盘专利纠纷到最近争吵不休的达能与娃哈哈商标之争,“知识产权”这个名词不断见诸报端。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当前,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并成为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科技、经济和增强国力的必然选择。随着科技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已成为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关键因素。

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自主创新能力、保护中方创新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明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好有关知识产权事宜,依法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事业的发展,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如今的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通过贸易和合作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经济强势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强势优势在这一关系网中占有强权角色甚至垄断行业的发展,那么如何保护在国际合作过程中自己国家的利益就成为了各国政府首先要面临的问题。而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特殊性也必须要国家政府参与其中,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在遵守国际条约的同时,切实保护好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在《若干规定》管理办法中,科技部针对国际科技合作中一些知识产权的管理做了如下的规定: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由科学技术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签订并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含议定书)下所列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部门间科技合作协议(含议定书)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与外国州级政府签订的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含议定书)下所列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家科研计划以及其他由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未列入本范围的其它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原则要求

在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协议的磋商谈判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处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问题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与合作国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妥善处理与其他合作方的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设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制定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方案,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和能力培训,提高处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涉知识产权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协议签订及合作项目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

1. 负责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或者部门间、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谈判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领域、项目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专家研究提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谈判原则和具体方案,作为谈判和确定国际科技合作中所涉知识产权问题的参考依据之一。

2. 在签订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或者部门间、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国际科技合作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做出事先安排,通过与外国合作方进行协商,达成知识产权条款或者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确保我国能够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益。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

对于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有明确技术指标要求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单位要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

项目确立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

1.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设置、知识产权工作经费配备等情况作为遴选和确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指标,并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的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保护方式、属于中方部分的权利归属与分享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事项。

2. 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国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按照本规定在项目合作协议中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照原项目申请渠道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组织实施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

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1.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开展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和能力培训,提高参与项目实施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

3.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科技合作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科技秘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等不受损害;

4.及时履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等保护手续,使项目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研究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

5.采取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中编列有关知识产权经费预算中编列相关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中方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项目验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根据需要吸收知识产权专家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和管理职责为依据,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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