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家族企业职业化管理的成本收益分析

[摘要]本文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研究家族企业对职业化管理的需求,探讨家族企业职业化管理发展陷入困境的原因。

[关键词]家族企业 职业化管理 困境 成本收益

作者简介:刘难(1960-),男,西安财经学院会计学院教师,博士研究生,副教授。

提高职业化管理程度是家族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家族企业职业化管理已呼吁几年了,但一直没有很好的发展。大多数家族企业在职业化管理的演进道路上举步维艰,热情不高。总体而言,家族企业对职业化管理的应有需求与其对它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

一、引进职业化管理的成本和收益与其对职业化管理的需求

我们假定家族企业是理性经济人,是否引入职业经理人,取决于引入职业经理人前后的总成本和总收益之间的比较。如果引入职业经理人前后的总收益减去总成本所得的净收益大于零,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必然使大量的家族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反之,家族企业对职业化管理的需求热情必然不足。一般地,家族企业的总收益分为两个部分,生产性收益和非生产性收益;其总成本也包括两个部分,生产性成本和非生产性成本。

(一)引入职业经理人的生产性收益与其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

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的生产性收益是指因引入职业经理人使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量增大或生产成本的节省而多获得的收益,它可能来自分工、新技术的引进和使用、生产结构的调整或新市场的成功开发等原因。家族企业的生产性收益由产品的价格、增加的产量等决定。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家族企业的生产性收益越大,可供家族企业分享的净收益也越大,家族企业对引入职业经理人的需求越高,反之,需求则越疲软。

(二)引入职业经理人的非生产性收益与其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

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的非生产性收益是指家族企业在引入职业经理人后由于整个企业对外交易费用的节省等原因所带来的收益增加,其中最主要的是整个企业对外交易费用的节省。家族企业在引入职业经理人前所支付的初始交易费用减去引入职业经理人后的对外交易成本,就是职业经理人的非生产性收益。职业经理人的非生产性收益与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之间成同方向变化。

因为职业经理人的非生产性收益是家族企业在引入职业经理人前所支付的总体初始交易费用减去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之后的对外交易成本。当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之前所支付的初始交易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之后的对外交易成本与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成反方向变化:职业经理人对外交易成本越高,就意味着其非生产性收益越低,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越低;反之,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越高。当职业经理人的对外交易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之前所支付的初始交易费用与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成同方向变化: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之前所支付的初始交易费用越高,可节省的费用越多,职业经理人的非生产性收益也因此越高,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越高;反之,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越低。

(三)引入职业经理人的生产性成本与其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

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的生产性成本是指家族企业为了组织生产和经营,进行基础设施和机器设备等投资而耗去的成本。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所耗费的生产性成本与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成反方向变化:生产性成本越高,家族企业所得的净收益就越低,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将受到抑制;反之,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将增加。

(四)引入职业经理人的非生产性成本与其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

家族企业为了获取引入职业经理人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收益,必须付出相应的非生产性成本。非生产性成本主要指那些不直接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它可能来自于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家族企业和兄弟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科斯认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1]。 的确,不存在交易费用的世界就像物理学假设世界没有摩擦力。家族企业在引进职业经理人是必须耗费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搜寻的成本、谈判成本、拟订契约的成本、职业经理人运作过程中的决策成本、监督和管理的成本等等。无数的研究表明,随着引入家族企业的管理人员数量的增加,职业经理人内部的非生产性成本将加速递增。布坎南通过对立宪民主的研究发现:“如果要求有两个以上的人就某项决定达成一致,那就要另花时间精力,以保证一致的达成,而且,这样的成本将随着为达成一致所需要的群体的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当人们改变一项集体决策规则,使之涵盖总群体中越来越多的个人时,这些成本就有可能以某个递增的比率增加”[2]。“在那些规模巨大的群体中,谈判成本也许会接近于无限大”[2]。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必须支付的非生产性成本与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成反方向变化:非生产性成本越高,可供家族企业的净收益越低,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也就越低,反之,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需求越高。

二、我国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需求不足的成因

(一)家族企业平均经营规模的狭小

家族企业平均经营规模的狭小将使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的非生产成本急剧增加。家族企业所耗费的非生产成本与引入管理人员的数量密切相关。随着引入管理人员的数量的增加,家族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内部的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决策成本、监督履约等成本都将加速递增。因为家族企业规模的狭小,要发展一定规模的家族企业,达到生产收益和非生产收益的最大化,就需要大量的职业管理人员加盟,数量较多的职业管理人员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全体一致同意的决策将产生巨额的谈判成本和决策成本,也正是因为家族企业平均经营规模的狭小,随着参与家族企业管理人员的增加,企业内部的信息搜寻成本、监督履约等成本都将加速递增。

(二)先行者的教训

当前一些家族企业在引入与融合职业经理人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融合成功的较少。经理人职业道德低下、坑害老板、卷款而逃、隐瞒或扭曲信息、中饱私囊、另立山头、带走原企业客户和机密等现象比比皆是,以至于有的家族企业主发出了这样无奈的感慨:“任人唯亲,搞家族式管理,是等死;而所谓的任人唯贤,聘用职业经理人,就是找死。”1999年兰州黄河集团差点被经理人颠覆,董事长杨纪强被迫重新将自己的儿子安排到公司高层管理岗位。2001年,广东创维集团营销总经理陆强华与老板黄宏生翻脸,率近百人的营销队伍哗变。还有众多it界和网络公司的职业经理纷纷离职等等。现实中的教训,使家族企业最后发现“任人唯贤”还是不如“任人唯亲”,经理还不如“自家人”,于是能不隐入职业经理尽量不要引入。

(三)深厚的儒家文化根源

受到笼罩在“家”氛围之下、以血缘为本的儒家文化的影响,家族企业内存在着一种“内外有别”的信任格局,对家族外的职业经理人的信任度不自觉地打了折扣。经过千百年的发展衍变,儒家文化已渗透到中国人的思想、生活行为之中,成为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儒家文化尤其注重“家”,把家看作生活的中心,家族也就成为了中国人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这种注重家的儒家文化的积淀在相当程度上、相当长时间内影响着中国家族企业组织的选择,使中国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家庭和家族关系引入到企业管理中。以契约维持的家族企业与家族外的职业经理人的关系同以血缘关系维系的家族企业与家族成员的关系有着信任度的差别。家族外那些高素质、颇有才干的管理人员,在家族企业中不会得到使用。而那些管理水平一般的家族成员在企业中却身居要职,他们的贡献与收入常常不成比例,即使在工作投入较少时,他们也能获得较高的绩效评价。

(四)经理人市场失灵

经理人市场失灵导致了职业经理人过低的机会主义行为成本,变相地提高了职业经理人采取低合作行为的收益。而且,这样的现实认知降低了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信任感。一个健全的经理人市场具有“记忆”功能,能够“记录”职业经理人的任职历史、成绩与污点,能发挥声誉机制的约束作用,有效地抑制职业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中国目前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发育程度还很低,还不可能对职业经理人作出客观评价和市场惩罚。经理人与雇主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雇主对经理的信用程度没有准确的信息,经理在任职期间的机会主义行为很少会影响其日后的职业生涯,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低成本使一些职业经理人有了低合作行为的动机,从而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营风险。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人承担经营风险的不对称性,强化了家族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防范心理,降低了信任度。

(五)法制环境的缺乏

法制的欠缺,使职业经理人损害家族企业利益的成本很低,而收益很大。有关立法内容的短缺和执法环节的软弱,增加了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风险和利用法律追究职业经理人败德行为的成本,低信任策略就成为了家族企业自我保护性的选择。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具体条款,职业经理人对民营企业的资产侵害至今还没有列入刑法制裁的范围。理性的职业经理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而职业经理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除了明显触犯刑律,如收受贿赂、窃取商业机密等之外,大部分由于法律条款过于宽泛,致使获取证据和定性都十分困难。因此,家族企业对未来的预期不明朗,在引入职业经理人时,不得不慎之又慎。

三、结论与建议

如果一个家族企业不能够走向职业化的管理,任何宏伟的战略都不可能实现。在现实中,职业化的管理经常和家族化管理相对应。从定义来讲,职业化的管理与家族管理并不对立。但是,我们必须强调,在某种情况下它是对立的。因为当家族的血统关系渗透于家族企业的管理时,企业内部的法制和规则就很难实施。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要走向职业化管理,就不得不破除家族式管理。

参考文献

[1]科斯,社会成本问题[m],上海:三联书店,1991,107

[2]布坎南等,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