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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探讨

摘要:介绍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河道;非防洪工程;问题;对策

1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2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河道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与现行程序严重扭曲。根据《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部门不予审批。但长期以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均不检查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是否附有河道主管部门签发的《项目审查同意书》。

2.2河道、流域规划滞后,审查标准不统一,影响建设项目的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中要求河道内建设项目应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防洪法》中规定河道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但目前建设项目审查时,没有流域防洪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岸线规划等,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审查标准,随意性大。大部分涉河项目的建设,都会对河道产生一定程度影响,如跨河桥梁、河岸开发等项目的建设必然要壅高上游水位,但允许壅高多少,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均不统一标准给建设项目的审查带来一定难度,也就严重影响建设项目审查质量。

2.3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尚未规范,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审查的需要。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中要求,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更详细的防洪评价报告。2001年水利部以水建管[2001]618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要严格进行防洪与河势影响论证。虽然目前防洪影响评价制度已经实施,但其编制的内容不规范,部分评价报告深度、精度不够,远远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审查的需要。

2.4对项目建设单位监管措施不力,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目前,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水务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5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经费不足,严重影响河道管理质量。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够,增加了解释的难度;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对策措施

3.1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责任。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充分发挥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作用。

3.2制定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规范及对河道影响标准。针对目前已开展的防洪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制定统一标准,对建设项目评价的目的、要求、范围、内容、编制格式、评审、资质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由于建设项目对河道会产生影响,还应对各种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分别制定影响的标准及补救的原则。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维护河道安全。

3.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强化依法管理。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河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要加强针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计划、审批部门的宣传,是建设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正确认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意义。增加建设项目申报的程序及对所申报文件资料要求的透明度,避免未批先建现象的发生。河道管理单位还要树立为建设单位服务意识,切实对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3.4加强对河道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力争经费支持。积极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专题交流会等,加强上下级的沟通和兄弟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增强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争取地方政府提供管理经费,更新管理设备,目前管理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是经费严重不足,建议建立专项管理经费,更新监管设备,确保河道内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