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浅析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成因、特点及对策

一、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表现形式及特点

1、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形式已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转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的争端中,过去纠纷主要表现在企业拖欠工资,员工追讨工资这一形式上,而现在的纠纷不仅表现在员工追讨工资,还表现在员工为争取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权利等形式上,而且后者争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2、劳资纠纷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每年皆有上升趋势。如海沧区2004年发生的劳资纠纷案件总数比2003年递增了20%以上。

3、劳资矛盾纠纷企业类型不断增多、纠纷主体涉及的人数也不断增多。一是发生纠纷的企业类型以往主要是台资企业、外资企业,而现在国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的企业也不断出现劳资纠纷案件。二是纠纷主体涉及人数不断增多。过去纠纷主体涉及人数主要是单人或几个人,现在纠纷主体涉及人数往往是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并且向有组织群体性上访转化。

4、劳资矛盾纠纷企业相对集中于建筑行业。由于建筑工程存在严重的多重承包或转包现象,建筑工人与哪一承包商建立劳动关系往往很难界定,民工应向谁索取劳动报酬、应经过哪些渠道去索取报酬、索取报酬有哪些救济渠道,自己往往一无所知,主张权利无从下手。建筑工程劳资矛盾纠纷案件在当前劳资纠纷中十分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

此次调研,我们还发现在企业劳资矛盾纠纷中,工伤事故纠纷也较为突出。以思明区为例,2004年思明区司法局接待的群众来访中,涉及工伤事故纠纷的就有263件354人次,约占来访总量的28%;思明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群众来电咨询工伤事故纠纷的就有155人次,约占群众来电咨询总量的17%;思明区司法局受理并批准涉及工伤事故的民事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共51件,比2003年同比增加25%。可见,劳动工伤事故问题已相当突出并有增长的趋势,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二、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发生原因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多样化、复杂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了解甚少,掌握不全,意识缺位。他们中有的人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超时加班加点、忽视劳动保护,有的还以各种非人性化的所谓规定和理由,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经常不自觉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引起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2、对非公有制企业资金监督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崛起和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用工形式多样性,改变了原国有企业与职工的单一或单纯的劳资关系。现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只顾打工,对所在企业的资金、效益不了解也无从了解,加上国家没有对非公有制企业资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非公有制企业往往以资金暂时没到位为由拖欠员工工资,造成工资久欠未还引发了劳资纠纷;有的非公有制企业老板甚至是在拖欠员工工资、欠下一大堆债务的情况下还掏空企业财产并逃匿,员工追讨工资无望,引发激烈的劳资纠纷。所以,对非公有制企业资金监督不到位,是非公有制企业引发劳资纠纷的原因之一。

3、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不完善,没有建立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很多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内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没有缓冲矛盾的职能设置,使得原来可以由内部协商、调解、化解的矛盾纠纷没能在萌芽状态下解决。

4、企业基层管理者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资纠纷。据不完全统计,在政府相关部门所受理的员工投诉、上访案件中,有60%的劳资纠纷起因就是发生在生产第一线,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员工实施粗暴简单的管理方法,动辄以罚款、开除相威胁,引起员工的误会与矛盾的对抗,最终导致纠纷的形成。

5、部分外资企业把国家、地方给予的优惠投资条件误当为特权。外资企业在大陆投资有许多优惠条件,他们有获得当地廉价劳动力的条件,个别资方把这些优惠条件当成特权,以为就享有不依法管理、可以随意开除、解雇员工的特权,从而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纠纷。

6、劳动者法律意识提高,维权理念增强,也是劳资纠纷增多的原因。随着国家和地方法制的健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特别是《劳动法》实施10年来的宣传教育,不少劳动者已经掌握了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当受到侵害时,不再像以前的一味忍让,而是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给社会带来隐患并形成新的冲击:一是削弱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是破坏了社会公正、公平竞争格局,对社会公信力形成挑战,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办公秩序,加重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三是破坏了稳定的社会生产秩序,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形成冲击,对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处置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的对策

1、必须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在要结合当前全民普法教育,把农民工、外来工列为重点普法对象,把非公有制企业学法、用法、守法的宣传教育内容纳入法制宣传轨道,建立长效的企业法制培训机制,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广泛深入开展“双维”活动,提高员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身保护意识,提高企业依法办事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理顺内部管理体系。政府及群众团体应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如成立非公有制企业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工会组织,担负内部矛盾纠纷调处职能,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调处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内部沟通渠道的畅通。

3、加强工会组织的监督调解职能。工会的重要职能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者与企业、雇主之间的关系,以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会的传统运作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需要,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仅起到一般的福利机构的作用,个别只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而摆个门面,形同虚设,像这样的工会是不可能担负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的。因此有必要强化各级工会组织职能,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支持力度,以强化工会组织的保障、协调、调解职能,做好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4、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监控机制。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行使监督职能,积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5、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资金流转的监督。国家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制约非公有制企业资金的流转,地方政府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掌握非公有制企业资金状况,一旦发现资金流转异常,及时控制资金,防止员工拿不到工资而引发劳资纠纷。

6、建立政府信访协调平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一是重视和加强政府信访协调的工作力度,关注纠纷倾向和集体上访事件的焦点,热情接待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上访投诉,及时有效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员工法律援助网络,积极开展法律扶弱、法律救济等活动,在观念上要从由政府行政命令式维权向依法维权转变。

7、加大政法部门的工作力度。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寻求政法部门的保护是维权的最重要途径之一。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仅要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且要实现劳资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各级政法部门加大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度,是确保劳资纠纷双方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最有效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