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简论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和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管理层收购在我国运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存在很大的争议,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制与完善。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 企业改制

管理层收购这一在西方发达国家流行的企业改制方式已被引入我国,并被运用。在2005年之前,管理层收购甚至成为国有企业改制脱困的主要办法,采用运动化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将大量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给管理层,于是大量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在短时间完成了由国家干部到私营企业主的转变。这种转变速度之快,规模之大都是罕见的,引起了国人的广泛关注,在理论界也引起了激烈争论。“反对派”公开置疑管理层收购是企业管理层变相的瓜分国有财产,造成了国有财产的大量流失,应该叫停,特别是2005年4月,国资委和财政部规定大型国有企业不准进行管理层收购。而管理层收购的支持者则认为从长远来看,管理层收购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虚位”的问题,理顺后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彻底杜绝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效能低下的弊端。一时间反对者和赞成者争论不下,使管理层收购成为当下我国最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到底孰是孰非,本文从何谓管理层收购,及其规范化运作谈起。

管理层收购的意义及中外对比

(一)管理层收购的意义

所谓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或控制权结构, 进而通过重组目标公司, 实现预期收益的并购行为。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管理层收购可以达到以下的效果:一是外部股份内部化。即股份由原来不参与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外部股东手中全部或部分转移到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的内部股东手中,这有利于消除企业原先普遍存在的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二是非自然人持股自然人化。这一条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的管理层收购尤其明显。其作用是明晰产权,使产权不再虚置,产权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更加到位。三是人力资本股权化。在实施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中,将经理人员的人力资本贡献量化为一定股份,有助于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减少其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总之,当管理层收购发生后,公司股权结构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原来作为代理人的经营管理者,变成了集经营权和所有权于一身的股东,整个公司治理机制会得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会得到提高,进而导致公司价值提升,代理成本下降。

(二)管理层收购的中外对比

既然管理层收购对改善企业治理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那为什么在我国推进管理层收购却引起了这样广泛的争议呢?本文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和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社会背景、目标定位和法制环境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以至于同样的制度在成熟市场国家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被广泛运用并得到社会认可,而在我国却因为种种因素的制约,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管理层一夜暴富等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而遭到广泛置疑以至于被叫停。有鉴于此,仔细分析管理层收购制度在中外运行的异同,对于我国完善该制度无疑有着重要的比较和现实意义。具体来说,两者之间存在以下重大差别:

1.社会背景和目标定位不同。在国外成熟市场国家,私有制为主体,企业的改制往往是由企业自身的需要决定的,如果选择管理层收购模式,资产产权人对资产的情况也有充分的掌握和了解,因而在收购中不存在资产流失的问题。而在我国,由于国有和集体等公有制企业存在着所有人“虚位”和内部人控制等严重问题,管理层收购被很多经济学家视为能够实现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从而克服上述弊端的有效办法,而作为公有制经济改革的重要工具(在某些地方被当作了唯一工具)被引入的。因而,政府在企业改制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出于政绩或者是其他灰色利益的考虑,对公有制企业改制往往采用运动式的一卖了之的做法,其中最为常用的就是采用管理层收购的模式。由于法律规范不健全和信息不透明,在这种模式下,官员很容易与企业管理层配合,双方各取所需瓜分国有和集体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收购就成了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而丧失了其原有的积极意义。

2.管理层收购的定价方式存在根本差别。在西方国家,参与收购定价的主要是管理层、目标企业的所有者和中介机构三方。由于存在合格的谈判主体,再加上存在成熟、公开的交易市场,辅以敌意收购和公开竞价,价格的制定相对较为合理,属于一种市场化的定价模式。然而在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定价往往被人为压低,定价的确定往往不是根据资产价值而是由少数人通过暗箱操作协议定价。这就使得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定价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定价模式,定价在我国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地方政府和经理层之间的博弈,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复杂性。

3.管理层收购的法制环境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欧美市场发育时间较早,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关于管理层收购的相应法律法规也比较健全,由此导致国外的管理层收购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操作相对规范,信息披露都比较及时、充分。而我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应急性出台的法规也很不完善。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在操作上相当不透明。管理层在收购企业时均与所有权代表的地方政府达成高度默契,往往为私下交易而不轻易公开资料,中介机构出于保护客户的角度,也不会披露内情。由此导致我国管理层收购操作不透明、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甚至可以讲,我国的管理层收购案例几乎全部或多或少存在违规行为,只不过程度轻重有别而已。而在信息披露上,绝大多数公司都没有详细披露转让价格、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还款方式等,而是非常笼统的一带而过。在外界的质疑和猜测中,公司的股权已经发生变更。

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范及完善

针对管理层收购,目前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三部法规进行规范。

(一)管理层收购的现行法规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也就是说为了保证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透明,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一律实行进场交易。管理层收购在操作中也应进场交易,杜绝场外交易,防止暗箱操作。这一点应该说是抓住了国有产权转让的关键环节,如果能够认真贯彻,对于整个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会起到关键性的建设作用。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