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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道德风险管理研究

摘要:20世纪下半叶以来,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得到持续、快速发展,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政府的扶持下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基金业还刚刚起步,问题还比较多,尤其是“道德风险”问题比较突出。本文通过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委托代理关系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提出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道德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道德风险; 委托代理

20世纪下半叶以来,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得到持续、快速发展,无论是基金业最发达的美国,还是基金业较为发达的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政府的扶持下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还刚刚起步,规模仍偏小,基金投资理念尚未成熟,抗风险能力差,基金持有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规范,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等等,问题还比较多。而在众多问题中,最为突出的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监管机构风险监管的环境正发生巨大变化,这些对道德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如何认识解决当前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个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及结构概况

在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指导思想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获得了迅速发展,已走过辉煌十年,虽几经波折,但不断成长壮大,现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至2007年12月31日,两市共有基金363只,基金份额2.23万亿份,基金净值3.28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58家。

从基金数量看,开放式基金在我国目前基金市场中占绝对主导地位。至2007年底,363只证券投资基金总数中329只为开放式基金,占基金总数的90.6% 。从基金资产净值与份额规模发展看,2000年以前封闭式基金一枝独秀,但自2001年以后,开放式基金无论是净资产还是份额规模发展都非常快。2007年底,全部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规模中,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为30432.58亿元,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92.68%,份额规模合计21587.46亿份,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96.86%。

2007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占当年gdp24.66万亿元的13.3%,占当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40.1万亿元的8.18%,证券投资基金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正不断提高,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断增强,因而,对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道德风险问题应高度重视。

2证券投资基金委托代理关系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2.1委托代理关系是形成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形成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持有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是代理人, 而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恰恰来自于证券基金本身在运作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是基金投资者(委托人)与基金管理人(代理人)的努力目标不一致,对委托人最优的行动对代理人并不一定最优, 所以,基金管理人就有动机将收益内化而将风险外化,这就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产生道德风险;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在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中,投资者处于信息最劣势的地位。作为委托人的基金投资者,他无法准确了解基金管理人的素质,无法在基金契约中主动、准确地写出对基金管理人工作努力程度的规定(即使写进去,也难以观察)。作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他比基金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 ,最清楚自己的素质和经营能力,也最清楚自己的工作努力程度。所以,这就不可避免出现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三是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不对等。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所能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最多不过是个人信誉、财产或自由的丧失,这与基金投资者的资产相比十分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使管理人有可能为个人的利益而进行风险较大的不负责任的投资,或采取掠夺性的资产转移行为,使投资者利益蒙受损失。

2.2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形成道德风险的前提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积少成多,并委托专家管理的运作方式,在组织管理和领导体制上通过投资契约的规定作出以利分离安排: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通过这种结构,基金持有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交由托管人托管。在组织形态上,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归基金投资者,经营权归基金管理人。而在基金管理公司并没有基金持有人代表进驻,于是就为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2.3所有者缺位强化了道德风险的存在。

在所有者主体即投资人多元化、分散化的条件下,所有者缺位现象大量存在,使道德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所有者缺位原因主要有:一是理性冷漠。为了进行理性决策,投资者必须付出一定的监督成本。若某个股东付出的监督成本大于所获得的利益的话,那么他就不会积极去行使决策。二是免费搭便车。在股权分散,股东独立的情况下,每个股东特别是小股东有一种机会主义倾向,希望别人去监督,自己享受监督收益。其结果是大家相互推脱,导致无人行使监督权。由于以上原因,使经理人缺乏所有者监督,从而强化了道德风险。

2.4监管不力,违规成本低是道德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我国的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与投资基金迅猛发展不相适应,监管体制的演进十分缓慢,多头管理的模式多年来一成不变,监管机构地位不高,致使监管不力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以至各种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理,而是等到问题成堆,由权威机关出来整顿一番,但风头过后情形依旧,各种严重违规行为仍十分普遍。从目前情况看,因监管缺失造成监管力度薄弱的情况下,种种违规违法行为几乎没有成本,因此而产生“道德风险”在国内基金业并不罕见,甚至见怪不怪。

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道德风险防范对策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投资基金道德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基金其它参与主体正当利益的最大化,对证券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1进一步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管理

3.1.1进一步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人与发起人身份重合拥有的强势地位,造成基金内部实际约束效力极其低下。进一步强化证券投资基金内部约束机制,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机制。一方面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可考虑建立独立的受托委员会,代表持有人利益对管理人和受托人进行监督。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机制。我国基金的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任,基金管理人是托管人的“老板”,根本谈不上有效的监管。应当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或临时受托委员会选任基金托管人,以减小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控制;在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方面,可由基金立法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问题,基金托管人首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承担间接责任,促使基金托管人积极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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