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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欺诈风险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提要: 银行业的欺诈是指银行的员工、客户或第三方,单独或与他人联合,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不正当的好处或利益,造成银行财务或其他方面损失的行为。国内商业银行应强化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加强外部欺诈风险防控、构建欺诈风险管理系统、实施欺诈风险监督检查等,借鉴国际银行业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沟通与交流,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从而推动中国银行业的稳健经营与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 商业银行管理 欺诈风险 国际经验 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0.49 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006-1770(2008)011-035-04

中国银行体系正在经历一场历史性的变革,这场变革无论是在规模与速度还是在质量与效益上,都将形成前所未有的突破。在迅速发展的同时,银行也面临着不断变化和增加的各种风险威胁,风险管理正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关键内容。

金融欺诈是近年来频繁发生在我国银行领域中的一种犯罪活动,对银行业发展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欺诈案件的发生不仅会造成银行的资金损失,威胁到客户的财产安全,而且会动摇客户对银行的信心,进而影响银行信誉。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遏止欺诈案件的产生和蔓延,加强反欺诈管理。

本文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欺诈风险管理的特点,对如何规避欺诈风险进行探讨,希望对全面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有所裨益。

一、 欺诈的概念及分类

对于“欺诈”的概念,很多文献都予以了界定。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欺诈是指故意歪曲事实,诱使他人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诈欺的解释是:“在民法上,诈欺是一种虚伪陈述,或图谋欺骗的行为,通常以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做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或者不顾其是否真实而做出的陈述等方式构成,并意图(并且事实上如此)使受骗人引以为据。但是,诈欺同样也可以以隐瞒真相或故意不做出其理应做出的陈述方式,或者通过行为构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8条注释将欺诈的概念解释为:“欺诈行为是指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益的行为。”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欺诈行为”做出了司法解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民法学界对欺诈行为的解释,大都与这一司法解释相似。

由上述各种对欺诈行为的法律解释可以总结出,银行业的欺诈是指银行的员工、客户或第三方,单独或与他人联合,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不正当的好处或利益,造成银行财务或其他方面损失的行为。概括起来,欺诈行为需要具备四项基本要素,即欺诈方的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以及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构成欺诈行为的必备条件。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欺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欺诈者的主体身份,可以将欺诈划分为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内部欺诈是指由内部人员参与的欺诈行为;外部欺诈是指客户或第三方实施的欺诈行为,根据是否为账户持有人又可以细分为第一方欺诈和第三方欺诈。第一方欺诈是指由账户持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第三方欺诈是指由非账户持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

(2)根据欺诈发生的业务领域,可以将欺诈划分为贷款欺诈、信用证欺诈、信用卡欺诈和票据欺诈、金融凭证欺诈等。贷款欺诈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信用证欺诈是指使用伪造、已作废或骗取的信用证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卡诈骗是指不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欺诈和金融凭证欺诈是指伪造、仿冒银行的票据或有关金融凭证进行欺诈的行为。

二、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欺诈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国内银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以及客户需求的日益增多,各商业银行纷纷创新产品和服务,以快速提升自身竞争力。与此同时,业务种类的增加也为银行和客户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一方面,业务种类的多样化使风险发生的机率增加,而与之配套的风险防御措施的相对滞后则导致商业银行在业务风险防御上的势单力薄;另一方面,客户对一些新的业务模式了解不深入,安全意识相对不足,这也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上述原因导致近年来欺诈行为在银行领域频繁发生,并呈现如下特点:

(一)欺诈案件接连发生。近年来,涉及银行的欺诈案件数量惊人,并呈逐步增加的趋势。中国银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发生案件445件,涉案金额18.37亿元,风险金额13.01亿元,银行机构处分违法人员650人,对4063人追究责任,并依法取消各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39人。2008年以来的金融案件形势依然严峻,国内银行各种欺诈案件接连发生。在这些违规案件中,有挪用库款、携款潜逃等经济案件,也有违规放贷、违规拆借、账务处理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总体而言,欺诈案件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有上升倾向。

(二)欺诈手段各种各样。近年来银行欺诈案件不仅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作案手段也更加多样,作案方式不断翻新,为反欺诈工作增加了难度。盗窃网上银行密码、手机短信骗取客户信息、伪造银行票据凭证、信用卡盗刷……各种欺诈手段不胜枚举,不仅给银行及客户带来了风险,而且影响到客户对银行的信任,为银行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带来更多挑战。同时,欺诈手段呈现出高科技化趋势,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欺诈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此外,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跨国欺诈作案也应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三)欺诈范围涉及广泛。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内各大银行都有欺诈案件发生的例子,尤其是银行基层营业机构,为片面追求短期利益,不惜以高风险为代价,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供钻营的空子。此外,银行的各个条线、各项业务也都面临着欺诈的风险,尤其在一些业务审批、资金管理等部门以及新开发的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的业务中,经常有欺诈案件发生,给银行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四)欺诈损失非常严重。欺诈案件常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造成严重的后果。在国外,银行由欺诈导致的经济损失数不胜数,其中2008年年初曝出的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违规操作案,导致银行损失72亿美元。而在近日正处于金融风暴漩涡中的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也已开始调查雷曼兄弟投资公司、房利美、房地美及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调查重点为上述公司及高管人员在金融风暴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我国银行欺诈案件也不乏类似的案例。2005年初,“中行高山案”浮出水面,原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负责人高山,通过内外勾结、伪造票据等不法手段骗取多家单位巨额存款,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2006年,中行又曝出“双鸭山案”,其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马路支行5名工作人员沆瀣一气,非法出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2007年初,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2名金库管理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盗取金库现金高达5000多万元等这些惨痛的现实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银行业的声誉。

三、我国商业银行欺诈风险管理现状

越来越多欺诈案件的发生,为我国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使各银行深刻认识到必须高度重视欺诈风险管理工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从国家相关部门到各家银行自身,都已经开始将反欺诈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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