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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探讨

【摘要】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阶段,如何建立一个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企业年金制度对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从企业年金的本质特征看,制约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空间的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是整个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水平与状况。本文拟从企业年金的基本特征、我企业年金市场的基本特点和管理现状入手进行初步探讨,试图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

【关键词】企业年金 风险管理

企业年金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在发达国家是非常普遍的社会保障方式。经验数据显示,退休收入有三个主要来源:由国家提供的基本退休保险(约占个人退休收入的 44.5%),退休前企业雇主提供的企业年金退休金计划(约占个人退休收入的33.3%),个人储蓄和投资(约占个人退休收入的 22.2%)。可见,企业年金对大部分退休人士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经济来源。

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以及后来相继出台和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等文件,使我国企业年金形成了以开户流程、运作流程、受托人规定等细则为补充的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说明我国企业年金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搭建起来了。

2006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报报道的上海第一mall27亿企业年金案,为当前企业年金的管理敲响了警钟。因此,除了当前市场关注的企业年金入市的方式、企业年金投资股票等金融产品的比例外,制约企业年金市场能够有多大发展空间的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是企业年金受益人关注的整个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水平与状况。本文试图从分析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特征入手,来探讨其风险管理的一些措施。

一、企业年金的基本特征

1、安全第一。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的基本功能就是要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退休后提供一部分收入来源。如果说,基本养老保险40%的目标替代率(即员工退休后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中获取相当于退休前水平40%的收入)能够使员工退休后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那么,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则是使参与计划的员工在退休后生活水平不致下降太多(30%的目标替代率)。从本质上来说,企业年金的性质和基本养老保险类似,都是员工在退休之后的养命钱,这一性质决定了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首先必须是安全的,使用它进行投资时必须是低风险导向的,使年金资产在相对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2、收益应抗通货膨胀。企业年金在货币市场上是一种延迟支付的承诺,众所周知,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货币的购买力会因为通货膨胀或其他原因而下降,那么,企业年金既然是保障年金收益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的,那么,企业年金还必须产生收益,而且这种收益必须抵消时间或通货膨胀的影响。这种投资收益抗通胀的要求也决定了企业年金计划是否会具有足够吸引力,是否能使员工积极参与,同时,它也是影响到企业年金长远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

3、委托人分散。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即意味着委托人极为分散,很有可能造成受托人霸权主义的滋生而使企业年金受益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行使。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市场特征

1、市场规模急剧扩大。根据劳动保障部2007年2月9日公布的数据,我国企业年金出现快速增长势头,规模从2001年的20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80亿元,再到2006年底的900亿元左右。而且根据光大银行2006年12月19日转载的中国证券报报道,路透集团现已超过100亿美元规模的企业年金市场预计在未来5年将呈指数级增长,达到1000亿美元。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各个责任人在年金业务中收取费用的上限进行了规定:账户管理人费用上限为每人每月5元,受托人费用上限为0.2%,托管人费用上限为0.2%,投资管理人可提取管理费上限为1.2%,如此计算出到2010年后,年金市场每年可为各类参与机构提供超过16亿美元的收入。

2、企业年金的主要委托人性质相对集中。根据中国养老金网的独家调查报告《2006年一季度中国企业年金市场报告》,我们可以发现建立年金制度的现有企业中主要是效益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垄断企业,包括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铁道、银行、保险等行业。而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获批复的中央企业年金业务额动辄数亿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等条件的企业才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在现阶段的主要委托人在逻辑上也必然是央属国有企业。

三、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现状

企业年金在许多国家已经运行了几十年,但在我们国家,尽管管理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搭建起来,但运行的经验还比较少,纵观出台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市场发展情况,现将我国企业年金现状归纳为以下几点。

1、风险管理链长。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企业年金基金将实行个人帐户管理,所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受益人等,在整个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许多个当事人,尤其是投资管理环节,可能会选取多家机构,分别运作。因此,企业年金管理的风险管理链条较之一般的资产管理或基金管理业务显得更长,那么,这条业务链的各个环节是否运转流畅,以及是否有效牵制都影响到企业年金的安全和增值。

2、法规制度本身所蕴含的治理缺陷。

(1)控制缺陷。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难发现,受托人可能同时又是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从该办法中我们可以发现受托人主要履行监督责任,投资管理人主要执行投资责任,而账户管理人则履行着相当于会计的记账责任。根据内部控制关于不相容职责应分离的基本要求,我们可以认为,如果受托人同时又是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时,那么,这种安排是缺乏必要牵制的,可能招致年金基金的管理不善而导致损失。

(2)收益和风险不匹配。纵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我们发现企业年金的投资决策和投资风险承担的主体发生了分离,由受托人控制投资决策权,而最终的投资风险则大部分由企业年金委托人来承担,受托人则仅仅损失了其0.2%的管理费而已。很显然,风险和收益并不相匹配,受托人掌握着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缴款年金的投资权,制定投资策略并进行战略资产配置,而委托人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投资风险。即受托人的权力和责任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和分离,处于弱势地位的委托人对自己的缴款部分没有资产配置权却可能承担由于受托人投资失误造成的损失。这种不对称性极有可能促使受托人违背其负有的“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进行关联交易、自我投资等侵害年金资产、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投资活动,特别是理事会受托模式下企业与理事会的一体性更易于发生抬高公司股价等利益输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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