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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信有“30天保质期” 不回复则自动失效

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昨天发出提醒,辞职信有30天“有效期”,无论是准备跳槽的白领还是收到辞职信的公司,对此都不要大意,否则可能得多承担一笔经济赔偿金。

小辛去年1月1日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当年11月1日,便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在公司未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小辛继续在原公司工作。今年1月,公司进行内部调整,未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了与小辛的劳动合同,但以小辛自动辞职为名,拒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替代工资(代通金),小辛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2005年11月1日,小辛虽然写了辞职信,但公司未在30天内做出答复,该辞职信已经作废了。此后公司再与小辛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视作为公司提出,故该公司应支付小辛代通金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忻雪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辞职信的有效期应该为30日。现公司逾期未作明确答复,而双方实际又继续履行了劳动合同,就应视作公司没有批准小辛辞职,辞职信已作废。同时劳动专家也提醒喜欢跳槽的白领,跳槽应当按规定提前通知单位,以免惹麻烦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