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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的积极影响

我们可以从劳动者和企业或企业所有者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认为劳动者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职业素养高、有责任心的劳动者。这一类劳动者不管法律法规怎么变化,都是凭良心做事情的人,形成了一种意识形态中基于道德层面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也可以叫做职业生涯锚。职业生涯锚主要包括(1)自省的才干与能力;(2)自省的动机与需要;(3)自省的态度与价值观。这些人正因为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对自己职业生涯的一种荣誉感,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背离应有的道德规范(包括职业道德)和做人做事原则,属于原本就不需设防的君子类型,更遑论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是提高了对他们权益的保护,所以新法的实施对他们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类是非上述明星类的普通员工,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踏踏实实,可能不会有多杰出的贡献,但也不会给企业制造麻烦。他们基本都属于企业的正常劳动力需求,一般企业不会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同理,新法的实施对他们也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类是那些企业深恶痛绝,但有时又因为后台、关系等等原因而有些无能为力的所谓老资格、老油条的混日子员工。对于这一类最没有责任感的员工,短时间内可以在现有的企业继续混,随着用工成本的增加,更多的企业所有者会越来越理智,也越来越精明,今后裙带关系之类的都将逐渐丧失生存依靠。对于这一类的员工,企业会在长痛和短痛之间选择短痛,即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不会愿意给这一类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机会。退一步而言,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这一类员工的表现也会因与公司规章制度相悖或不符合岗位要求而导致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到时候他们除非调整自己,以适应公司的岗位要求,否则只能离开。而他们之前的工作表现会严重影响他们今后的就业能力。

很多人肯定会疑惑,缺乏责任感的员工如何被劳动力市场鉴别出来。这一点是每个企业现在开始要注意的,今后如果用工单位没有了解清楚被录用员工与原单位可能存在的劳动纠纷的话,将有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所以,建议每个单位新录用员工一定要经过一个考查程序,考查的内容主要是两点:一是索取一份他与原单位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他与原单位不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事项;二是了解他前一个单位对他的评价。如果今后所有的企业都重视这一点的话,劳动者的职业操守自然而然就会提高。因为他们不得不重视自己的职业声誉,不敢轻易冒职业风险,他们将承担不起那样的机会成本。为了今后职业生涯的顺利发展,所有的劳动者都会与任何一个服务单位保持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原则上不会随意做出不负责任的举动,轻易葬送自己的前途。

其次,从企业及企业所有者方面分析,我认为也同样是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所有者)。这一类企业的所有者,不完全或者不仅仅以追逐利润为目标,他们是一批有着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群体,社会给予他们的认同和赞誉有时比利润更重要。用他们的表述来说是为社会提供服务、满足公众需求和体现社会价值的同时,得到利润的回报。在这样的企业里,企业对员工的态度即便没有切实上升到资产认知,至少也不会把人力当成完全的成本,对员工的保障、权益的维护会比较到位,一般员工的满意度会比较高。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这类企业给予员工的待遇就已经比社会平均水平高,守法合规是这一类企业能够长期从容应对外部各种冲击的前提。它们进入了一种良性的用工循环:因为对员工的保障好,企业外部形象好,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就强,从而使招募到的劳动力平均水平也就相应比较高,最终企业因此得到的回报也高。而因为企业效益的提升,又可以让员工分享这个成果,提升员工的各种待遇,是一种企业和员工双赢的局面。这一类的企业适应新的劳动合同法可能只会在部分环节进行微调,基本上不可能构成大的冲击,造成大的影响。

第二类是完全无视员工权益的企业。对于那些黑心的资本家,严重剥削劳动者劳动果实的企业,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员工的福音。以前这些企业(所有者)抱着侥幸的心理自作聪明地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对政府的监督执行又充满质疑,所以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劳动者正当权利被剥夺和侵占的事例屡屡发生,甚至有些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而仅仅给这些企业(所有者)以郑重的警告和难得一两次的罚款惩戒,效果根本不明显。新的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者的地位,赋予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种权利,企业(所有者)如继续为所欲为,妄图逃避应尽的法律义务,必将会遭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劳动者也都将对这一类企业敬而远之。对于这一类企业,新法的实施影响是积极而且必要的,也是我们国家劳动力政策进一步走向法制化、人权化、人性化的标志。当然,对于那些继续妄想剥夺员工正当权利的企业(所有者),劳动者应该具备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目前比重最大的是第三类,也即那些执行劳动法但又不太完善的企业。原先他们对员工的待遇衡量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甚至可以此作为一种激励和导向,尤其是一些福利待遇覆盖面并不广。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很多方面进行了强制规定,这些企业的人力成本突然增加了很多。这是实情,但长期来看其实对企业不是坏事而是好事。更为关键的是,新法的实施,对净化和规范整个劳动力市场环境、提升劳动力市场整体水平有重要意义。所谓有失必有得。

1、成本支出看似增加了,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只不过是把原来应该支付但逃避支付的那部分补上了,规范和完善了企业的运作,填补了企业运转过程中法律层面的漏洞,化解了法律风险。

2、员工待遇得到了提升,福利等得到了保障,化解了原本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安定因素,对稳定经营有好处。

3、员工的待遇得到了提升,权利得到了保障,从责权利的平衡来讲,企业原本对员工从事的岗位在质或量方面的工作要求或工作标准也就具备了合理性,员工没有了消极怠工或推诿、搪塞的理由。

4、看似劳动者进出(特别是指离开)一个企业的随意性大了很多,但今后全社会都必将逐渐意识到信誉的重要性,对个人、对企业都是。随意离开的员工和混日子的员工同样属于不负责任的员工,当全社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劳动力市场环境,这些缺乏责任意识的员工终会逐渐被所有企业抛弃。

5、企业用工整体水平越来越提高,与用工成本提高相对的,是员工的自律性加强导致管理成本日益下降,企业也会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所以,综上所述,政府本次出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对企业乃至对整个劳动力市场都有着非凡的意义,我们应该以良好的心态来对待新法的实施,共同期待新法给中国劳动力市场环境带来的积极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