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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研究生学位授权管理的质量保证研究

[摘 要]我国研究生学位授权管理建立在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基础之上。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折射出管理中存在行政干预特征明显、运行机制不完善、法制建设滞后等问题。对此,应确立以下研究生学位授权管理质量保证策略:适度放权,理顺国家、省部、培养单位之间的关系;依托学位授权质量保证体系展开有效监管;与外部环境有机融合。

[关键词]研究生 学位 授权 质量

[作 者]张瑾琳,防灾科技学院高教研究所《防灾科技学院学报》编辑

我国研究生学位授权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学位授权审核,是对一个单位、一个学科和专业点能否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又是对一个单位能否有权授予学,位的资格审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年2月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是审定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是否具备授予单位条件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在教师队伍、课程设置、科研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

事实上,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一直处于不断改革之中,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实际内涵已经有所延伸,不仅仅单纯包含审核这一环节。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概念已经不能囊括学位授权管理的全部内容。相对而言,学位授权制度的概念可能更为确切。如果说,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为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那么学位授权质量的保证又依靠什么呢?本文对此展开讨论与思考。

一、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执行过程折射出的管理问题

1、行政干预特征明显。

我国的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将审核作为授权管理的中心任务,表明了该制度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指令色彩。颁发学位的机构需要获得国家的授权,取得授权的资格就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核。没有经过审核批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没有权力招收研究生。我国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审核仍是国家集中统一的评审制度。在学位授权管理的制度当中,国家的行政主导特性显而易见。国家把这些权力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法定性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保证。

1991年以后,是学位管理体制的完善时期,其主要特征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的逐步建立。相应地,学位授权管理体制形成了一种三级结构模式。包括国家一级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一级的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一级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虽然省级学位委员会拥有的学位授予审核权逐步扩大,但最终仍须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权虽然在逐。步扩大,但从总体上来讲,其自主的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

由此可以看出,在整个的学位授权管理当中,国家的行政干预性还是非常强的,学位授权管理体现了中国教育体制的特点,教育活动无法摆脱行政的干预,始终处在行政力量的监控之下,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交织在一起共同作用于教育本身。

2、运行机制不完善。

在学位授权管理的过程中,国家始终提倡遵循分层办学和按需授权的原则,其目的就是改善国家学科的布局结构,促进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使各个高校都能够结合自身的办学历史和办学优势,不断加强学科的建设,最大限度地挖掘学校的潜能,走特色化发展的道路。只有基础学科、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国家急需学科之间比例科学,地域分布合理,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创造最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实际申报中的互相攀比、无序竞争等现象明显存在。有些办学单位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位,造成盲目竞争上层次的现象。学位授权点只是衡量办学单位整体实力的一个指标而已,并非全部。在这种无序竞争的环境中,一些办学条件较差的单位也进入培养硕士、博士的行列中来,这势必影响到整个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不难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国家的要求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本文认为是由于运行机制不完善所致。首先表现为反馈机制不健全。由于申报单位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反馈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在微观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就很难及时传达到监管的中心,从而无法对现存问题实施有效调控。其次是授权之前的审核受到高度重视,而相对忽视授权之后的工作。授权之后,申报单位的学科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而国家的监督调控机制缺位。科学的监督调控机制能够引导学位授予单位合理定位、朝着有利于自身健康的良性方向发展,一味限制申报、提高审核要求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同时,在调整学科的布局结构方面,前期科学的调研、规划和预测对于学科申报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而这些方面的工作还做得不够,相应的配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法制建设滞后。

法律建设不仅仅是一种教育发展的外部保障,同时也是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学位制度20多年来,我国学位授权管理依据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等都体现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在很多方面都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学位授权的管理实践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也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以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国家、地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权管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将学位授权的各种关系规范化,会使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到公正和透明。鉴于当前研究生教育领域法律建设滞后的现状,应进一步加快法律建设的步伐,从而更好地为加强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研究生学位授权管理质量保证的应对策略

在解决授权管理体制问题时政府究竟应该做什么、如何去做,成为体制改革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因此就有必要对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并且找到有效发挥其职能的途径。鉴于目前市场机制不成熟、教育管理的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的现实,国家对学位管理应在适度放权的情况下实行有效监管。

1、适度放权,理顺国家、省部、培养单位之间的关系。

我国学位管理的特点是三级管理,究竟国家、省部、培养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才算科学合理呢?

在众多的文件规定与理论文章中,国家与省部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有的被描述为“授权”,有的被描述为“委托”或“权力下放”,但从国家分权角度和法理的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几个概念是不同的。从国家权力可以回收的特征来看,“授权”可能比较合理,从下放行政管理权的特征看,“权力下放”似乎更为确切,之所以很难定论,和我国在学位授权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不无关系。本文认为,通常国家和省部之间更多地体现为“权力下放”;国家与培养单位之间更多的是一种“授权”关系;省级政府对本地区学位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