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劳资关系十大误区(九)

误区九:资金周转困难不构成无故拖欠

小杨早就有辞职的念头了!可是,苦于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小杨又不想“出血”,只好等待时机,最好是公司能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话,自己还可以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了。

这不,时机终于来临了。今年5月份,小杨所在的网络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后,决定推迟工资的发放。因此,原本每月5日发放的工资,被推迟到当月的15日。小杨领取工资的当天,就将一份辞职报告交到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理由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32条之规定,他可以行使绝对辞职权。由于未得到公司的准许,小杨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小杨的申诉,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出三点意见:一、公司迟发工资确实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对此公司还提供了财务报表予以证明;二、迟发工资事先经过董事会讨论,有会议记录和推迟工资发放的决议;三、小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其没有履行违约赔偿责任前,公司有权拒绝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那么,对于公司的答辩意见,仲裁委员会会予以支持吗?

分析与解决:拖欠工资要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方可

显然,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公司的意见,因为,某网络公司已经构成了“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于“无故拖欠”一词,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作出了明确界定: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某网络公司虽然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且由董事会研究通过,但是由于其延期支付工资这一决定并没有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因此已经构成了无故拖欠。在企业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不但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也许有些hr会提出疑问:如果公司没有工会组织,确需迟发工资时应当怎么办?规范的做法应当是通过职工大会的方式讨论延期支付工资一事,在超过1/2的职工同意后,企业就可以决定延期支付工资。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发通知的方式,由员工确认。如果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同意延期支付工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