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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和谐劳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一法一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按照监督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于6月30日至7月5日对劳动合同“一法一例”开展了执法检查。

6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劳动合同“一法一例”执法检查联组会议,听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骆德春厅长关于“坚持以人为本继续解放思想深入推动‘一法一例’的贯彻实施”的汇报。会议由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魏立昌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润璞、杨绍明对执法检查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次执法检查活动共分三个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宪强、刘润璞、杨绍明带队,对长春市(包括宽城区)、四平市、白山市(包括长白县)、通化市(包括辉南县)、白城市(包括洮南市)、松原市贯彻执行“一法一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听取了六个地市政府贯彻落实“一法一例”情况汇报,召开了由有关部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参加的贯彻落实“一法一例”座谈会,还深入到长春锅炉仪表程控设备股份公司、四平兴工刃具有限公司、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长春市宽城区群英街道长盛社区、白山市六道江社区等6个社区,进行了实地检查。

从总体上看,六市对贯彻执行“一法一例”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劳动合同“一法一例”实施半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三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科学完善;四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五是社区在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检查中了解到,劳动合同“一法一例”的贯彻实施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企业认为“一法一例”过于倾向保护劳动者。大部分企业反映,“一法一例”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忽视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是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都有所顾虑,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难以解除,会导致用工僵化,加重企业负担。还有的企业认为“一法一例”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约束很严,但对职工随意辞职或跳槽却约束不力,面对这一现象,企业往往束手无策。二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形成了“一法一例”实施的制度障碍。由于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社会保险接续转移难,加之部分人员对社会保险缺乏应有的认识,社会保险扣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后,职工实领工资降低,致使绝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态度消极,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也影响了劳动合同的签订。还有部分企业认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减员和续保手续繁杂,有关部门办事效率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三是服务性行业、民营企业特别是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四是部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检查中发现有的企业不严格执行休息休假制度,大部分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每周至少工作6天,有的甚至达到7天,员工经常加班加点,但企业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大部分民营企业未执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五是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淡薄。在就业竞争压力下,一些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岗位和获得就业机会,不愿或不敢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六是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对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承担义务的考虑,偏向采取短期合同,多为三年以下,有的甚至签订一年期合同。七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致使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建议在制定实施细则中加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