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两年前,江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月,他接到母亲病危通知,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春节回单位后,却被单位告知已被解聘。江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与单位协调不成,于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
他所在的公司提出的解聘理由是他不辞而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拒绝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江先生虽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裁决该公司支付江先生加班费、工资、假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律师提醒:
根据《劳动法》规定,除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可解除劳动合同外,在三种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但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张崇伟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再不成,还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