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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超诉讼时效,法院“破例”断案

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然而宣武法院日前却打破了这一限制,驳回了一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起诉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辩解,并判决该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2万元损失费。

王某是汽车减震器厂的一名工人,1980年他调入该厂工作,1981年退休至今厂里一直未给他办档案转移手续。王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汽车减震器将他的劳动人事档案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同时赔偿他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5万元。

对此,汽车减震器厂表示,王某自1981年12月即已退职,现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个人原始档案及其所载的内容对劳动者个人择业、就业、退休、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均存在密切的联系和重要的影响,不能片面理解法律条文,而应综合考虑整个社会效果。且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最早于1984年即已知晓其档案下落存在问题,但出于前述理由,以诉讼时效制度规制王文海的权利主张,显失公平,且王某在此期间亦多方查询其档案下落,故法院对汽车减震器厂关于王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辩解不予采纳。但王某多年来行使权利不够积极,亦存在一定过错。故从社会生活的发展情况并结合王某的个人实际,酌定汽车减震器厂的赔偿数额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