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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先执行好《劳动法》

自1994年带薪休假被写入《劳动法》,10多年的千呼万唤,今天终于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见11月7日《扬州晚报》)。

尽管“带薪休假”是个“民心工程”,但我们仍然担心其只成为政务部门的盛宴。因为,《劳动法》早就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但从这么多年的执行情况看,这项旨在造福劳动者的“福利”,执行最好的恰恰是政务部门。

我们更担心的是,“带薪休假”成为第二个“加班双薪”、“法定节假日上班三薪”的绚丽肥皂泡——人人都喊好,却极少有劳动者真正享受到。在资方一手撑天下,劳动者只为生存而忙碌,或仍纠缠于维权漩涡的前提下,谁还敢拿着法律找领导要求“带薪休假”?

《劳动法》中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都不能普照到普通劳动者身上,《草案》就能艳阳高照?最近,深圳华为公司要求所有工作年限在8年期以上的员工,在2008年元旦前均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随后再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这些新的老员工还能带薪休假吗?如果所有企业都这样“复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