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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美事不该成为画饼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年初正式施行,“条例”中对日常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的发放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行过程中,职工们普遍感到带薪休假仍然是一个可望不可及的目标。在本次的两会上,“带薪休假”也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职工群众:带薪休假,看上去很美

目前供职于北京中关村某it企业的苏先生介绍,我们公司实行的是业绩考核制度,每月的考核结果不仅与当月的收入和年终的收益紧密关联,而且还和岗位有着密切联系。在这种企业制度下,即便企业真的制定带薪休假办法,我也是不敢休假的。

苏先生的态度在职工中绝非个案。据新华网日前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记者通过采访发现,许多人并不敢对这些规定抱太大的期望。因为就不少中小企业的员工尤其农民工来说,对一份工作都特别的珍惜,力争在老板面前“积极表现”,所以他们许多人根本不愿意去跑到老板跟前要休假。而且在各个公司的业绩考核制度下,职工就更对“带薪休假”望而却步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更是明确要求企业在安排职工加班时,普通工作日需支付1.5倍工资,周六、日等节假日需支付2倍工资,春节等法定节假日需支付3倍工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按照规定的要求来实施的话,由于多数企业采取绩效考核制度,职工休假后势必影响考核成果,多数职工根本不敢休。很明显,广大劳动者是这两部法规的直接受益者,但在实行过程中,带薪休假的美事,对许多职工来说,还是遥不可及的。

一些两会代表和委员也指出:带“薪”究竟应按何标准算?很多劳动者看来自然希望这个“薪”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全部的收入,可是,由于条例中并没有加以明确,不少用人单位的解释也会与职工有分歧。同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该职工日工资收入”到底应该如何计算,标准同样含糊不清。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顾也力指出,一些企业老板因为“带薪休假”的标准尚不明确,就开始钻空子,在不少“无良”老板那里,这更能成为他们减少支出的“依据”。

代表委员:刚性措施应该出台

在本次两会上,如何完善“带薪休假”是许多委员和代表所关注的话题。

全国政协委员顾也力指出,企业想要员工加班盈利,又不想多给钱,说不过去的。“不休带薪年假,企业支付员工三倍工资”的规定是合理的。作为企业家,应该站在社会角度考虑,拿出一定成本来保障员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不应太过斤斤计较。

顾也力进一步认为,就“带薪休假”制度出台刚性措施,让那些刻意逃避责任的企业老板付出代价,是完全必要的。

对于假期间的“薪酬标准”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表示,国家已经对员工在节假日加班时的工资标准都有了具体规定,因此,对员工休年假期间的薪酬标准也会有明确规定。陈舒说:“国家劳动部门应该对带薪年假的问题进一步细化。”

陈舒代表表示,既然是带薪休假,这个“薪”应该就是员工的正常工资总额,而工资总额不光是基本工资,也应包括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陈舒认为,只有按照这样的标准,带薪年假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对于一些收入本来就低的阶层来说,带薪休假等于形同虚设。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也说道,因为如今职业分类繁多,员工的收入构成都不一样,太复杂了,有的计件,有的计时,不一而足。不过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由仲裁和审判机关来裁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但政府出台一个行业指导性薪酬补偿标准是可行的。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全国人大代表沙振权,多年来坚持向全国两会递交取消长假,实行带薪休假的建议。他表示,带薪休假实施有难度,除了薪酬标准问题,另外还是意识还没转过来,谁提出带薪休假,会被认为不是“好同志”。“新规定说职工未休年假可按3倍领薪。但带薪休假是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补偿的问题。”

沙振权代表认为,带薪休假首先必须是一个法律形式,企业要无条件执行,假如职工自愿放弃年假,那就要跟企业签订协议,企业应给予经济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