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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之下劳务派遣的迷途

新法之下劳务派遣的迷途文 阙北魁“神州大地正开始引进西方的胡涂政策”这是一句引自张五常教授博文《新劳动法的困扰》话。如果说三年前我们对中国法律是否有套用西方法律的嫌疑持有怀疑态度的话,那么时下新劳动法关于人才派遣的硬性规定可就是彻底地生搬照套西方法律了。张教授在博文中一再强调的合约自由和政府职责的问题,笔者认为也有局限性的一面,当下中国需要的不仅仅是政府职责的良方,也需要有法可依的条件。政府对合约的硬性规定是出于对有法可依的层面考虑,这难怪各级劳动部门在处理目前愈演愈烈的规避新法行为时都开开心心地使用“我们现在有法可依了”的造句。越是如此,就越让人感觉到政府是在回避更多的职责,理想通过法律的条文,简单化中国目前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这种“懒人”的思想一如张五常教授批评的新法是“维护懒人”的说法,可谓惺惺相惜。12月26日,新京报发布一条新闻,其实在中国大地上并不算起眼,但在劳务派遣市场上却引起了里氏8级以上的地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并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张主任该说法,作为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即将在2008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解释,虽然说不上是亡羊补牢或是画蛇添足,但是这种在劳务派遣上的硬性规定又一次体现了政府为找寻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方式的思想,这次伤害到的,不仅仅是广大的用工企业,还包括了全国数万家劳务派遣机构,并造成当前2500万派遣员工惶惶不可终日。震幅之大,涉及面之广,不可预期的结果之严重,恐怕是立法者对和谐社会的又一次无意的嘲讽了。目前在各大人才派遣机构的宣传语里广为流传的人才派遣对人才个人的优势为:增加工作机会,积累工作经验。相比于对企业产生的好处,人才派遣对于派遣员工的好处确实显得单薄,但却从中反映出一个现实的问题:如果没有人才派遣这种节约企业经营成本的用工制度,中国的失业率肯定不可能维持在3%——4%的低水平。据张五常教授的分析,新劳动合同法如果被严格实施,中国的失业率起码达到8%以上的高水平。笔者认为,其中有一大部分失业人员就来自人才派遣之中。这很容易推断: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位参与制定新法的官员对南方周末说“在立法过程中,不少人跟我说,要按照现在法律这么严苛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不死1/2也要死1/3。于是我们想,规范的力度够了。”既然立法者是以死多少劳务派遣公司来计算法律的规范力度的,那么死掉的1/2劳务派遣公司属下的劳务派遣人员将面临至少临时性失业,也就是说从08年元旦起会有超过1000万的新失业人员,如果算上新法在其他方面的硬性规定,将来的失业人员将更加多。立法者照搬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劳务派遣政策来期望规范中国的劳务派遣市场,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忽略了分析中国目前国情。发达国家人才派遣做的是高端人才市场,人才可以被派往企业的核心岗位,负责企业的项目运作需求量小,服务周期短;中国人才派遣做的是低端人才市场,人才都被派往企业底层的岗位,需求量大,服务周期长。发达国家人才自身的观念是追求自由工作而自主选择人才派遣,这种情况下人才自身是主体,他们本身就具备良好的职业机会和社会保障;中国人才自身是由于找不到工作或是失去工作而不得已选择人才派遣,这种情况下人才自身成为弱势群体,正规的劳务派遣机构(中国的劳务派遣机构70%为政府办,因此最坏估计该部分均属于正规经营的劳务派遣机构)有劳动合同,有社保和公积金,相比中国目前只有50%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言,其正规程度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