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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变”在何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劳动保障领域继不久前颁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引起众人关注。日前记者就这部新法采访了黑龙江省劳动仲裁院相关负责人。

从“条例”到“法”变化的是效率

我国自1987年起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20年来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运用法律的手段,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解决自己在工作中面临的纠纷。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呈现复杂、多样的变化态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益复杂,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处理劳动争议耗时长、力量不足、申请仲裁时效过短等问题,因此制定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法规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一裁终局”专攻恶意拖延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程序,其目的是强调劳动争议多渠道、尽快得到解决,但实际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恶意拖延,从而导致劳动者长期处于司法程序中,导致维权成本过高,严重地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整体功能的发挥,导致了矛盾的升级,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条件地实行了“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定案件,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使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这一花费时间较长的环节,尽快解决争议,大量缩短诉讼期,从而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仲裁时效从60日改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具体法条的时限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多项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规定:

首先,按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提出仲裁申请,超过这一时效当事人即被视作放弃权利。实际情况中不少用人单位想方设法拖延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然后拒绝承担责任,导致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这种情况,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为劳动者维护权益提供了足够的时间。

其次,按照《劳动法》和相关规章的规定,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一般是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从当事人申请到仲裁机构受理是7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