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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规定解读

1、该法对劳动争议管辖作出了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三是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该法适用于哪几类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六类劳动争议适用本法: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哪三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到三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指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这一规定体现了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和职责。

5、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6、增加了哪些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①仲裁员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③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哪些人可以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一是规定了当事人。二是规定了第三人。将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列为第三人。三是规定了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长?

该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9、对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10、裁决作出前和解,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吗?

该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1、对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怎么处理?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同时,还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作出了规定,明确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12、对仲裁裁决不服,须在多少日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交费吗?

为了减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者的经济负担,新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14、对鉴定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15、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一种方式。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

该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6、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①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并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但是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17、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形式有哪些?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的同时,又特别规定,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8、裁决作出前,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吗?

按照“着重调解”的原则,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9、该法适用事业单位的聘用争议吗?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本条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事业单位的聘用争议如何解决,尚有待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出台。但是,在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行政法规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原则上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0、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有什么区别?

两者主要区别为:①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而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②程序不一样:仲裁庭不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③结果不一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