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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执行机关之争

王晓晔教授告诉记者,《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要具有很高的权威地位,国家应赋予其较大的权力。因为其职能将涉及国家所有部门,这个机构如果没有很大的权力,就没有办法对部门的行政垄断进行监管,执法上就很难具有独立性。她认为这个机构应该很庞大,是个准司法机构,专业性应该很强,兼顾经济学、法学等多个学科,必要时可以是专家参与执法。

麦安吉律师也认为有一个独立的执行机构至关重要。他以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为例说,该规定是由商务部发出的,而企业登记是在工商机关,所以在进行企业并购业务时,律师常常对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不协调难以适应。“我们需要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明确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对我们外方来说,最坏的不是说‘不’,而是‘说不定’。”麦安吉告诉《财经》。

不过,据《财经》获悉,由国务院单独组建专门的反垄断执行机构的想法目前基本不可能实现——至少在本届政府任内,国务院不会再增设编制,进行大的机构调整。这使得反垄断执行机构放到现有哪个政府部门变得相当敏感和微妙。

在商务部于今年3月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中,将“反垄断主管机关”明确为商务部。对于“9月中旬成立反垄断调查办公室是不是为其今后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作准备”,商务部没有明确回答。但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告诉《财经》,“开展反垄断有关工作”本身便是由国务院机构改革核定的商务部职责之一。

不过,尽管中国现在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以往和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却也有一些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规范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这些法律各有其执法部门,如果《反垄断法》执法部门最终定为商务部,其如何同这些部门协调关系,不同法律之间如何统一,也是一个难题。

在中国反垄断立法的过程中,曾经遇到过立法模式之争: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还是分立立法?从最后的结果来看,中国是学习了德国的大陆法系传统,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分立立法,而没有采用英美法系的合并立法模式。实际上,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是放进了一些反垄断或说是反限制竞争的内容,包括反行政垄断的条文,所以分立也并不彻底。

《财经》获悉,在200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10周年之际,国家工商总局也开始了该法律的修订工作,到目前为止,该法律修改稿已基本完成,近期内将提交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在今年夏天,曾经先后在江苏和四川主持召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和《反垄断法》立法研讨会”,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稿广泛征求意见。

据与会人士透露,该法律修订稿在有关反垄断的问题上,内容大有增加。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对此的解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本来就有这方面的内容,《反垄断法》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出台,而社会经济现实又需要这方面的执法,所以工商总局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态度积极一些。

9月22日,《财经》就《反垄断法》立法及其执法机关设定的问题询问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的一位官员告诉《财经》:“就这个问题我们不会作任何评论,国务院自有定夺,等法律最终出来了,一切自然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