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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美国律师眼中的“中国《反垄断法》”

“我一直希望向中国的立法者,包括关注《反垄断法》的企业或个人解释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通过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来降低产品价格,督促市场参与者创造更多的产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或其他的竞争参与者。”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布内森顾问认真地告诉记者:“《反垄断法》解决的是效率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公平问题,《反垄断法》最大的目标是激励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或推出更优质的服务。”

布内森有着多年代表跨国公司进行反垄断诉讼的经验,在他看来,《反垄断法》应该具备很强的可预知性,这样才能让市场中的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预先安排自己的商业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反垄断法》应该是一个非常完善的法律,拥有细化的法规及解释,如果原则性太强,不但会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还会给企业的商业安排制造障碍。”

跨国公司的多重忧虑

对于中国目前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反垄断法》草案,布内森律师在谨慎保有自己判断的情况下,与诸多跨国公司进行了接触,从中进一步了解这些公司的忧虑。

“经济分析能力”问题首当其冲

“中国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学家来做经济学方面的分析在诸多忧虑中首当其冲。垄断行为的裁定有着非常专业性的要求,如果缺乏高水平的经济学家,是很危险的。这就意味着错误的裁定在执行过程中将产生反作用,最终起不到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对此,草案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向记者表示,《反垄断法》草案中的诸多限制性的数字要求就是经过经济学家的专业统计分析得出来的。

不过,布内森表示,立法时我们还可以请到这些经济学家做精确计算,但是,当一个个反垄断案件接踵而至的时候,是否还有足够的经济学家来长期进行这样复杂而专业的分析呢?

“市场支配地位”及“平等对待”

“虽然我没有拿到最新版的《反垄断法》草案,但通过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我了解到该草案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依据仍是一个公司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如果一个公司的市场份额超过50%,就认为该公司占有了市场支配地位。我想说的是,这样的判断方式是不准确的。”布内森说。

这里需要插入的一个事实是,美、欧、日的《反垄断法》几乎在很多方面都是理解一致的,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标准的国际协议,但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却成立了一个国际反垄断联盟,沟通并探讨一些最佳做法。

布内森的第三个担心是,“这个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会跟产业政策相混淆,是否会有意识地保护国内的弱小企业来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

对合法知识产权的界定问题

布内森还有一个忧虑的问题:“关于知识产权,许多跨国公司都担心,在国外合法的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在中国是否会因限制竞争而被认为不合法。”

当然,《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对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许可的范围及程度,专利费的收取都可能成为反垄断的把柄。而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与《反垄断法》对于“权力滥用的限制”本身又是一对矛盾。

“事实是在目前《反垄断法》的草案中,只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叙述,却极具原则性,对于什么情况下算是滥用知识产权并没有做出明确清晰的定义。”

布内森认为,《反垄断法》通过后,仍须尽快出台一些相关的细则或条例,以有助于《反垄断法》的执行。对此,业内专家指出,《反垄断法》的指南性规定很可能由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三家分别或联合制定,但复杂的部门间会签程序将使问题变得无限复杂,进而增加更多的时间与人力成本,最终的指南是否统一仍是问题。

跨国公司几多动作

虽然一些跨国公司对《反垄断法》草案表现了诸多的忧虑和担心,但也有很多跨国公司对此并不关心,如索尼、奔驰等。记者采访中发现,在他们眼里,只要自己的产品能够不断更新换代、推陈出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就不会担心反垄断的利剑落到自己头上。

一位长年在跨国公司从事政府公关的人士告诉记者,跨国公司影响政府立法有很多途径,如跨国公司(或本国的产业联盟国)可以向本国政府提建议,通过政府间的谈判来对中国政府施加影响,有时这种方式也通过国际联盟来实施。像本次《反垄断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国际反垄断联盟就保持了密切关注。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向主管机关提交公文建议书,或者是进行联盟上书,抑或是找类似国务院的重点权力机关以私人关系进入并提供建议。应该说,这些建议,不管是通过公渠道还是私渠道,都会站在有利于立法和发展的角度提出。(本文仅代表被访者个人观点,与本报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