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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职业病可“潜伏”参保期间引起就该获赔

专家称某些职业病可“潜伏”多年,只要是参保期间引起的就该获赔付。

离职后才被确诊患上职业病,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保险赔付时却遭拒赔,理由是“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与社保机构不存在保险关系”。数名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质疑,并于在广州召开“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赔付法律问题研讨会”进行讨论。

为该职业病女工提供法律帮助的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淑美律师介绍说,佛山市广东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线女工叶碧琼,于1993年3月开始在该公司从事印刷车间的磨光工序工作,公司从2000年开始为其购买工伤保险。2006年元月,叶碧琼因为身体不适辞职,公司停止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今年6月20日,叶碧琼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7月30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8月24日,包装公司向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申请叶碧琼的工伤保险待遇。8月28日,顺德分局工伤保险科回复:目前你单位与叶碧琼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我们亦不存在保险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赔付。

在昨天的研讨会上,上述回复受到普遍质疑。与会代表指出,根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叶碧琼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病院长黄汉林表示,有些职业病甚至在10年20年后才会查出,在这种情况下,有多少人还会跟原来的雇主存在劳动关系?凭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来确定保险关系,讲不通。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师黄巧燕认为,只要证明工人的职业病是在参保期间引起的,就应该获得赔付。

记者留意到,该回复中还提到:“对于你单位提出的要求,我们拟作为一个案例向上级请示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志明律师表示,叶碧琼个案反映出工伤保险赔付时,存在某些错误做法,必须通过司法裁断的程序去改正。据悉,代理律师将会就此案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