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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曲解劳动法 吃"兼职工""霸王餐"

昨天下午,肯德基和必胜客所属的百胜餐饮集团广东市场部经理崔焕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我们(兼职工)既不属于全日制用工也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该公司与其所聘的计时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其工资水平也就根本不受“广东省非全日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制约。

在兼职工薪资方面,肯德基“兼职工”合同上的工资为4.7元人民币/小时;必胜客为5.8元人民币/小时,麦当劳最低,只有4元人民币/小时,甚至连买一杯该店的中杯可乐都不够。而广东首个非全日制职工小时工资标准却明文规定,广州作为一类地区,非全日制职工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人民币。

去年央视播出了一期节目,在杭州麦当劳和肯德基洋快餐打工的小时工举报这些餐厅不能足额支付小时工工资。随后记者在事发地杭州进行了专门的采访调查。电话中洋快餐不承认他们不遵守当地的劳动部门政策规定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支付规定。记者实地到一些店里随机采访了一些店员,店员的回答每个小时5元不到。而举报违法行为时当地最低小时工工资是5块7毛,现在到6块4毛。事实胜于雄辩,节目评论说这些洋快餐在本国是无论如何是不敢不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因为国内有高额的惩罚措施。这些口口声声以遵纪守法、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为企业特色的国际知名企业,却不能很好的遵守中国法律。

实际上不仅仅是洋快餐不能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像家乐福、欧尚、易初莲花、百安居等大型的外资连锁超市雇用的中国店员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而工资报酬却低得可怜。多数是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休息日也没有。这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国家有关部门疏于对外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和其他法律制度的监管;另一方面说明我们国家劳动力资源丰富。外资企业乘机违法“欺压劳动者”。而受雇用者担心就业问题不敢投诉或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外资企业歧视中国法律,我国的有关劳动保障法律制度设计有缺陷等。

肯德基如此“牛”气,在中国境内违法用工,还说学生兼职不是“非全日制”,兼职不受劳动法律保护。学生不是劳动法的主体。劳动法对外企会例外吗?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基本权益。外资企业在中国首先要学会遵守中国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尊重中国的文化、公民“人权”。这既是“国际惯例”,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这里以上可以看出,外资企业在中国必须接受中国法律约束。劳动法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解释是以“工作时间”为判断标准,而不是肯德基说得“劳动者主体身份”为判断依据。不管这种“非全日制”用工是专职或兼职,在校大学生或者是其他任何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都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合法主体。

其实外企无视中国法律不仅仅是劳动法方面。国家统计局报告称外企通过“假亏损”逃税300亿元。看来需要严格的检查和督促外资企业的守法情况了。对外资企业的中国法律教育还不够,法律制裁措施不到位。这不符合西方国家的“国际惯例”。西方的企业和民众一贯以“法制、人权”自居,为何在中国不能遵守法律呢?这是一种“歧视”心态,必须通过违法行为制裁给外资企业树立遵守中国法律的“典范”。不管是“兼职”还是“专职”都是劳动者,不能让外企企业成为中国法律方面的“钉子户”,更不能让洋快餐吃“中国工人”的“霸王餐”。

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严惩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不法企业。让不法经营者穷家荡产是震慑违法的必要手段和措施。而减少劳动者威权的成本和代价是鼓励劳动者积极的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效手段。如果我们可以改革我们的劳动报酬支付制度、实行劳动报酬事先支付制度。企业就不可能在侵犯劳动者权益了。建立劳动报酬事先支付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利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