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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战略vs品牌战略:不能脱离知识产权保护伞

照国际惯例,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注册在先”的原则,即谁先在该国和该地区注册商标,谁就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并获得该国和该地区的法律保护。

国外针对我国知名商标的抢注行为主要目的有二:一是抢注中国知名商标已经成为境外公司生财之道。国际上有一批境外商标注册公司蓄意抢注我国知名商标,目的就是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收取佣金,趁乱“捞一笔”。二是假借商标树起“市场篱笆”,阻止竞争对手开拓市场。

“中国制造”近年来给国外企业带来不小压力,一些国外公司看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软肋”,恶意抢注中国企业商标,抢注者在所在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遏制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势头。

我国诸多知名品牌的创立和成长,要经过非常坚苦的奋斗过程,往往需要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的不懈努力。而当这些商品刚刚走出国门打开销路时,要么被迫“改名换姓”,要么必须高价索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要么停止外销,付出代价高昂的学费。

由此,国内企业和一些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潜在价值不可估量。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企业开始全面提升商标国际保护意识,应对已经在他国进行交易的商标及时“补过”、尽快注册,有效防止了别人抢注自己的商标,避免多年打造的品牌资产流失,开始实现“走出去”。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趋完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日益加强,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与企业财产的关系日趋紧密,可以说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脱离开知识产权保护去谈品牌、谈名牌,是一个误区,对于企业界、经济界是一个严重的误导,也是国内企业与外国公司客观存在的主要差距之一。企业应该牢牢树立这样一种意识:推行和实施名牌战略、品牌战略,绝不能脱离知识产权保护。

专家视点知识产权保护最终目的在于升值

王海星 (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知识产权本身分三个阶段。权利的取得是第一阶段,也是初级阶段。目前,中国的企业也好,中国人的意识也好,还处在初级阶段,还是在权利取得方面;而中端是权利的保护阶段,高端是权利的生存阶段。

知识产权属于物权的范围,这样就需要权利取得。作为企业没有商标权、专利权、注册权,该取得的权利没有取得,其他一切免谈。取得之后,在运营产权过程当中,会发生什么?这就是追中端——保护阶段。知识产权作为物权的范畴,也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有资本的特性。资本的特性追求剩余价值,最终取得权利也好,保护权利也好,最终目的是要升值。商标取得用来干什么?最终的目的还是要升值。

王永 (品牌中国产业联盟秘书长)

权利取得阶段,我们的国人不重视、不注意。现在有意识提高了,这说明我们的国人意识肯定在提高过程中。商标作为品牌有自己的内涵,选择商标在市场上要能够流通,为消费者所认可,不仅要顾及到视觉适应,还要顾及到文化背景的适应。我觉得品牌要有自己的内涵,不应该仅仅是调侃。调侃一下、炒作一下,这样终归是昙花一现,不具备品牌的特性。品牌一定要视觉识别、心理识别。

从权利保护阶段来说,因为知识产权包括我国法制的发展,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因为我们有自己的特点,也有中国的特点。所以在权利保护阶段有很多情况,在保护的时候,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不愿意去花大力气。目前我国的企业,目前的权利,我认为大部分权利的升值阶段,不是说走完这个走那个,这是相互联系的,取得的时候也是在保护,保护的时候也是在升值,升值的过程中还有保护,还有取得。

王炜 (金融界网站——www.jrj.com副总裁)

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是企业自己要有品牌意识。这里说的品牌意识不是单纯的保护意识,还要有主动出击的保护意识。国内企业被别人恶意抢注进行全覆盖,即使打赢官司也损失巨大。大家知道ibm在世界各国花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品牌维护,但ibm自身也从中获益匪浅。这就是我自己的主动出击保护意识的一个案例,企业主动去保护自身总比被动应对要好。另一方面,我们自己在管理品牌的过程中,也要有创新意识。

品牌本身代表着企业,如果品牌命名不好,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出现严重的定位不符,保护工作也很难做。比如有企业用“天安门”作为品牌的话,从商标注册的角度来看,这种商标是很难注册也难于保护的。从这个角度说,企业在品牌创新时就应该考虑这些问题。

其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企业自己也要有成本意识。企业主动去做些品牌覆盖工作不能说不好,但企业自己在做主动性出击的时候也需要谨慎,以全覆盖为例,这需要巨大的维护成本,这不是一般企业能承担的,尤其是中小企业,要有重点的出击,因为中国的大部分企业从营收规模和利润规模的角度来说还是偏小的,成本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再次,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还要寻求非诉讼的多渠道保护。现在有的企业在做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一旦出现侵权等事件,第一个反应就是找律师准备诉讼。其实,除了找律师,还有其他很多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企业应该想方设法通过其他的途径来保护自身。这也是企业在维权中的成本意识的体现,毕竟诉讼成本是很高的,所谓的诉讼成本不仅仅是一点律师费,更大的是企业自身在商誉、营销方面的损失。这就需要有一个好的协商机制,希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能够部分充当这个协商机制的建立者和组织者。

杨兵 (北京华盛天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

从营销的角度谈品牌,就知识产权来说,商标、专利、著作权对中国目前的企业来说,最重要是商标。目前很多企业都面临着,尤其中国的中小型企业面临着生存的问题,商标在取名的时候就很有讲究。作为商标的名称及图案,最关键的一条要从营销的角度、从品牌的角度来设计,让人听了以后、看了以后能够产生美好的联想,更容易记忆。

知识产权保护对商标来说事关重大,一个很重要的商标往往也是很脆弱的东西。为什么这么说呢?建国初期,中国的老字号有16000多家,目前统计来说,70%都几乎快消失了,20%处于盈亏平衡阶段,只有不到10%的中华老字号过得比较好。这其中最杰出的代表比如全聚德、同仁堂。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说明尽管是中华老字号,哪怕有上百年的历史,如果不注意商标的保护,不注意给品牌随时注入新鲜的内涵、与时俱进,不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去进行一个商标的品牌运作,那么很多品牌说倒就倒。

中华老字号里面的“王麻子”菜刀,这可能是上一点年龄的人比如40岁以上的人可能耳熟能详的中华老字号。但很遗憾,这个品牌几乎已经倒掉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饮料界的一匹黑马,也可以说当时中国饮料界的龙头企业——健力宝。由于品牌运作的失误,现在在市场几乎已经销声匿迹了。所以说品牌很重要;品牌很脆弱;品牌需要与时俱进。

随着全民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随着国家对品牌重要性的逐步觉醒,品牌就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外在表现,品牌就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强大不强大,就看这个国家在国际上究竟有多少响当当的品牌。我可以说在亚洲的国家里面,这些年来品牌战略做得最好的是韩国,这是有目共睹的。我们在品牌建设的道路上有很多要做的工作,品牌的工作,知识产权的工作不是某一方面的人、某一方面的力量可以做好的,需要政府、学界、企业、民间各个部门,大家携手共同来做这件事情。我们国家现阶段提倡创新,已经为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叶建华 (北京智邦国际管理咨询机构董事总经理)

在中国这个市场上,往往出现这样一个局面,中国有世界级的产品,但缺少世界级的品牌。在世界500强当中,已成为世界最大市场的中国,仅有4席。中国的企业不论是老国字号的企业,还是新创建品牌的企业,都要注重商标的注册。我的观点是“营销未动,注册先行”,还没有进行营销,还没有销售产品,先把商标拿下来,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很多的被动局面。

2003年初有一家加拿大公司在当地的面食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桂花香十八街的”商标。这个商标的文字、图形设计以及指定的商标完全套用了天津桂花香十八街麻花的样式。我国的一得阁墨汁非常有名,但是这个已经发生了令人惨痛的事件,被日本抢先注册了,人家在抢中国的名牌商标。中国的品牌意识、商标意识确实不如外国人,很多的企业必须加强这方面的意识。 要有“营销未动,注册先行”的意识,然后再去开拓市场。没有这个意识,人力资源配备好了,产品开发好了,去打品牌了,但是往往商标被人家注册了,等于为人家做了劳工。

关德东 《穷爸爸·富爸爸》策划人

一个专利的占有与共享是很难的问题,有些国家有政府平衡到一个度,有政府干预。你说你们是专业代理机构,我们自己的专利,我们国家不是专利保护发达的国家,现在正在朝这方面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专利人,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完成自己的转换。这个过程在我们国家非常非常艰难,为什么呢?一个是弱势,一个是没有很好的平台,或者投资人,或者其他部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使得发明人的专利不能有效地转为生产力。

日本经历了10年左右的市场经济危机,才发现传统产业跟现有市场经济模式不符合,也就是说,从2002年开始日本着重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推广,并定为国策。首先是日本政府成立了知识产权推动本部,本部长由首相担任,说明日本已经立为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一个过程,不是一个人、一个公司可以做到的。我们做品牌,我觉得中国应该有一条很好的路,从更高的层面去主导这件事,至少由国家来出面,形成以个人、社团及政府共同组建的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形成一个很好的文化氛围。现在商标由商标局管,版权有版权局管,所以国家必须有统一的认识。

李芫(《市场观察·广告主》杂志社副主编)

我们和很多企业接触,一些品牌方面的知识产权、版权等,明明是版权、著作权的概念却找到专利局,实际上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局发展过来的,很多都是工业知识产权,而不是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所以问题是很多企业连基本知识、基本意识都没有,这是相当普遍的。

保护和鼓励创新要有一个权衡,现在的市场环境,国家鼓励创新,也确定了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作为很长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点,在文化产业里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重要了。

对于企业来说,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事前采取保护措施。并且,对于抢注者,尽量避免采用收购的办法,避免给他们提供市场,尤其是对那些恶意抢注者,更要有新的策略。

于国平 (北京二中院主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加强“品牌”的司法保护,则是这项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品牌(brand)一词,源于古挪威文字“brandr”,意思是烙印,它形象、直观地表达出了品牌的含义,即如何在消费者心中留下烙印。

“品牌”是用以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商业名称及标志。它昭示着企业文化和形象,企业秀水市场败诉案:一石激起千层浪,被国外媒体称“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国内外“品牌”利益的平等保护,是衡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标志。我们平等保护国内外品牌的利益,旨在形成全社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秩序。只有建立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国才能够建立属于自己的民族品牌,大幅提升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中国品牌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浮躁、缺憾是不容回避的。仿冒品在市场上一度十分走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软肋”。

“登长城、游故宫、逛秀水”,曾一度是北京招揽外国游客的固定旅游路线。“秀水市场”是北京市朝阳区着力打造的一个品牌,它与上海的“襄阳路”、深圳的“罗湖商业城”一样,以销售价格低廉、“假冒不伪劣”的名牌商品而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而一场官司打破了秀水市场十余年“有买有卖有人气,仿冒行为无人问”的局面。西方媒体纷纷称此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他们认为:“包括秀水市场败诉案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国际知名品牌在华权益的举措,是中国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明证。”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诉讼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外国公司起诉国内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获得经济赔偿并非是其最重要的目的,通过“品牌”战略抢占市场份额,才是其真正的用意。

成功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为品牌酒带来希望

去年11月,历时3年的“诸葛酿大战”在法律上尘埃落定,江口醇诸葛酿的商标在先使用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受到法律保护。江口醇诸葛酿进一步确立了自己在市场上的“正宗”地位。

江口醇诸葛酿取得这一胜利的过程可以说是漫长而艰难的:1999年,江口醇以“诸葛酿”品牌切入广东市场,以个性鲜明的“一举成名诸葛酿”一跃进入广东白酒销售第一阵营;2003年,江口醇酒业的鼎力之作“诸葛酿”在广东的销售额突破亿元大关,一举创造了以小品牌博大市场的白酒业奇迹。同时,江口醇也无可避免地遭遇中国酒类市场的寒流,市场上一下子冒出十几个仿冒品牌,对江口醇造成极大伤害。

2004年11月,江口醇集团在湛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仿冒者之一,千年酒业告上法庭。今年1月24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生产“诸葛酿”酒并在市场上批量销售,商品名称与四川江口醇集团生产的“诸葛酿”酒近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泸州千年酒业及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诉后,做出维持湛江中级人民法院原判的终审判决。

江口醇之所以能最终取得胜利,一在于其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权;二就在于近几年国内对知识产权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大,法律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权”,而江口醇正是抓住了这一时机。

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案例反映出我国法律对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酒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商标纠纷向来是国内酒类行业挥之不去的梦魇,几乎所有的知名品牌都有仿冒产品,当然,几乎所有的知名品牌都面临着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而诸葛酿、古岭神酒的胜利无疑为这些品牌带来了希望。

投入巨资加强产权保护品牌形象迅速崛起

“旺通牌”商标是公司成立之日起(即1996年5月)就开始使用,2000年5月初报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2001初正式获准注册通过。该商标使用范围属饼干品类。

旺通公司从建厂伊始,充分利用“旺通”品牌效应,经过旺通人的团结拼搏,群策群力,不断进取,企业现日益壮大,“旺通”食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直线上升,各项经济指标稳步增长,2002年饼干(糕点)产量7000吨,销售收入9200多万元,税利490多万元,2003年上半年与2002年同期相比更有大幅的增长,在省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并获“全国食品优秀企业”“广东民营科技企业”“国家2级计量合格企业”“连续10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殊荣。

据旺通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在旺通品牌的迅速崛起和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和认同的同时,也导致了同行业的眼红及心理不平衡,特别是一些不法厂商及山寨厂家,这些不法分子见利忘义,置道德、法律于不顾,纷纷对旺通品牌进行侵害并以各种卑劣的手段进行仿造影射,更甚的是直接不加思考地进行克隆“旺通”产品。

事例一:

河南省汝州市汝梦食品有限公司直接克隆旺通公司生产畅销的280克包装无蔬菜饼干及160克精装粗粮消化饼系列饼干,以极其粗糙低劣的品质抛售市场,与“旺通”品牌鱼目混珠,据我公司在郑州代理商磊鑫商贸有限公司统计反映在汝梦公司克隆我公司产品前“旺通”产品月销售额达28万多元,汝梦公司克隆“旺通”产品后月销售额在该地区下降到18万多元。

事例二: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喜士利食品厂仿造“旺通”1000克各款彩合包装饼干,同样以劣质滥造的手段在彩合外形相同的基础上,将其劣质产品重量减为每合为800克,然后充斥市场,蒙骗消费者,许多长期购买“旺通”品牌的消费者买了该厂的产品后误为“旺通”公司产品,并对我公司进行致电质询,经我公司派驻业务员上门调查取证进行解释后,这些消费者才恍然大悟,自认上当受骗。

事例三:

山东沂水某厂以同样手段克隆影射“旺通”牌160克粗粮消化饼并以低价格直接在各大超市与“旺通”产品进行对冲,济南闹市区最大的超大卖场银座广场负责销售的厂经理说“沂水某厂的产品质量差,不好吃,其克隆后的同一产品比旺通每包少5角钱,抢走了“旺通”品牌不少份额。

事例四:

福建泉州市自来水公司某位姓朱员工长期吃用“旺通”鸡蛋卷。2003年3月上旬在当地一商店用同样价格购买一包200克的鸡蛋卷,拆包食用后,觉得口味品质与原来经常吃的不一样,疑上当受骗,即将产品寄到我公司,经我公司有关人员查实原来是福建某地一间夫妻厂生产的冒牌货。

“旺通”商标含意深远、通俗易懂,不同行业的厂家,直接使用“旺通”二字进行公司企业不同类别商品的抢注。如:北京某厂生产蜂蜜产品的厂家题名为北京旺通食品厂(其厂房已被北京工商局查封);广西荔沛某厂生产的果脯题名为广西旺通凉果厂;上海某厂生产饲料的厂家题名为上海旺通公司饲料有限公司。

旺通人不断地投入巨资进行宣传,及加强产权保护行动。现“旺通”形象迅速崛起,商标被更多的消费者所熟知。在这种情形下,旺通人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旺通”商标存在着隐忧,存在着无时无刻的侵害与腐蚀。若不然,“旺通”商标效名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会付诸东流,一个蒸蒸日上的企业随时有逆转的可能。为此,旺通人要更加坚定走好知识产权自我保护之路,同时我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立法,完善规则,加大打击侵权、仿冒力度,维护正常运转的企业权益。

相关案例

涉“品牌”纠纷案层出不穷

普兰娜是在俄罗斯经营得最为成功的中国化妆品品牌之一,但由于商标在俄罗斯被抢注,2004年销售受到了严重阻挠。这也是首例受到国外侵权的国际性商标侵权案。据了解,波兰一家代理商以“波兰xx普兰娜”公司的名义,在欧洲12个国家注册了普兰娜英文商标,并自行生产在俄市场上销售完全不同于国内普兰娜的化妆品,影响了正宗的国内产普兰娜的销售和声誉。美伦医药多次交涉,但这家公司不仅没有停止生产,反而要求俄罗斯警方阻止美伦医药在俄销售普兰娜化妆品。由此,双方在俄罗斯开庭3次,陷入“拉锯战”。

由于在俄销售受阻,研究院只能赶快在当地注册普兰娜中文商标,同时申请英文的美伦娜商标,重新改换印刷、制版,以新品牌做市场。可没想到这家公司近日又在俄抢注了美伦娜的设计包装,并且向中国天津美伦医药集团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侵权”质疑,这一举动令本已手忙脚乱的研究院非常头疼,企业装备好的两大集装箱化妆品再次搁浅,使公司至少造成了1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2004年12月,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在服装及相关交易文书上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梦特娇”文字、“花图形”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赔35万元。此案入选“2005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05年9月,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与申请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红狮京漆”文字与狮子图形组合标识的油漆涂料产品。此案入选“2005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06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分别是: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等侵犯“星巴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家乐福”武宁店侵犯“lv”商标侵权案;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等侵犯“欧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江苏某公司侵犯“鳄鱼”商标服装案;“按摩机”专利支付使用费和侵权案;上海多来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在线播放、下载《七剑》著作权侵权案;“豆豆软件”网站销售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案;金某等人销售假冒“lv”“boss”“fendi’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苏拉杰(英国籍)销售假冒“强生”“海飞丝”等注册商标商品案和沈某等人侵犯“大洁王”注册商标案。

其中,“星巴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系上海法院首次在一审判决中认定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被告赔偿50万元案。“lv”商标侵权案,确定了超市对所售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合法的审查义务,有力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欧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对将他人知名注册商标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误导公众的“搭便车”行为,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评判,保护了国内名牌。“按摩机”专利侵权案,则是首例对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申请的专利(pct专利)给予临时保护的案件。

涉及品牌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增多,唤醒了各方人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发展酝酿创新

经国务院同意,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日前被列入国家专项规划,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第一次将专利工作发展规划拓展到国家专项规划中去,充分显示了知识产权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已完成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并于2006年12月25日提请国务院审批。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提请国务院审议。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专利制度变革需要,及时解决专利制度运作中出现的问题,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修订草案初稿,经广泛征求国内外意见,于2006年12月27日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为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下一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06年,我国三种专利申请超过57万件,同比增长20.3%,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为21.0万件、16.1万件和20.1万件,分别同比增长21.4%、15.6%和23.2%。国际专利申请3826件,同比增长56.9%。专利复审和无效请求案5362件,与上年基本持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仍以国内为主。

温馨提示

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传统认识当中,往往以为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是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至于版权(或称为著作权)是与科学、文化、艺术密切相关的,与经济发展直接关系不大。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当中,也普遍存在这种想法。这种观念应该彻底改变了。

随着知识经济、新经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成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版权产业已经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以美国为例,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发展趋势。美国的版权产业包括四类,第一类是核心版权产业,其特征是创造有版权的作品或者受版权保护的物质产品,主要对享有版权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复制、生产和传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录音制品制作业、影视节目制作业、报刊和书籍出版业、电台和电视台广播业、戏剧创作演出、广告业,还有数据处理等产业;第二类是部分版权产业,其产品中的一部分是享有版权的,如纺织业、玩具业和建筑业;第三类是发行类版权产业,是指对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第四类是与版权有密切关联的产业,其产品主要是与版权产品配套使用的,如计算机产业、收音机、电视机、录音音响设备等产业。从1996年以来,美国版权产业特别是核心版权产业已经成为美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就业人数最多、出口额最多的产业。

计算机软件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各行各业,成为制造业、服务业最重要的工具,也成为所有采用电脑控制产品的重要部件,甚至可以称为是互联网的灵魂。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和保护目前仍然主要依赖于版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电子商务随之兴起,成为一种新型的、具有远大发展前途的重要经营模式。网络环境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主要集中在版权保护领域。妥善处理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至于产品说明书、广告、设计图纸需要版权保护,更是不在话下。甚至商标设计、外观设计有时也会涉及版权作为在先权的制约和重叠保护。

由此可见,如何充分利用版权保护来促进、推动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企业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灵活运用包括版权在内的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多方位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国内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国内企业要很好地向外国公司学习,学会充分利用包括版权在内的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