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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宝洁sk-ii事件 一个跨国公司的本土化跟头(1)

3月30日,外滩记者给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公关副总监裴逸群发去一个详细的采访提纲,试图与宝洁一起剖析此次事件的里里外外。4月1日,星期五的下午,裴逸群趁着会议间隙给记者回电,抱歉之余解释说,这些问题需要公司老总才能回答,但目前无法安排。

来自各方知情人士的分析也都表明,在错过许多机会之后,宝洁公司现在惟一的选择,似乎只能是等待法庭上的答辩,尽管这场官司对宝洁来说非常被动,至于已经受到很大影响的公司形象和sk-ii化妆品的销售滑坡,似已难以顾及。

“年轻12岁”仅仅是“不够全面”?

sk-ii的起源被宝洁公司描绘成一个地道的传奇:1975年,一个日本和尚?穴另一个说法是一个日本科学家?雪在日本一个米酒酿造厂看到,酿酒工人的双手特别细嫩,更惊奇的是,其中一个老婆婆,脸上布满皱纹,而双手却非常如少女般白嫩细滑。日本科学家经过深入的研究,终于发现,其中的秘密武器,就在于米酒提炼过程中产生的酵母。1980年,以此作为核心配方的sk-ii化妆品终于面市,后来又被宝洁公司收购。

而sk-ii所有的广告宣传,都不及它在中国的一个产品使用手册。该手册介绍:“sk-ⅱ是当今最有效击退细纹及皮肤粗糙松弛的科技……使用后10分钟出现奇迹,两星期明显击退细纹及皱纹,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

就是这则广告,遭致南昌消费者吕萍和维权人士唐伟联手起诉宝洁公司。在多个跨国公司纷纷遭遇安全问题之后,宝洁也进入“黑色三月”。

3月25日,宝洁公开为自己的“疏漏”“表示真诚的歉意”。它引述南昌市工商局的调查结果说,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产品宣传手册中的问题,是“定义不够清晰”、“描述不够全面”。

曾经公开表示sk-ⅱ的问题是虚假广告宣传的南昌市工商局,现在则保持沉默。由宝洁转述的调查结果,并没有提到“虚假宣传”与处罚。

宝洁在公开信里还表示,将“对数据做全面描述”。

宝洁公关副总监裴逸群一早就公开了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使用4周后,肌肤年轻12年,细纹减少47%”的实验秘密——

“实验仪器为日本研制的bis肌肤测龄仪。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在日本经消费者使用,后经仪器收集和计算,发现参与测试的消费者平均肌肤年龄减少2.99岁,最好效果的使用者年龄减小12.06岁。减少细纹47%也是同理测出。”

“我们的实验数据没有问题。”3月29日,裴逸群仍这样告诉外滩记者。她认为,如果在年轻12岁之外再写上“平均肌肤年龄减少2.99岁”就不会有问题。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傅鼎生撰文认为,“肌肤年轻12年”属于一般人能够判断且显然属于夸张之词,因此不属于欺诈。他的结论跟宝洁一样,但依据完全相反。

“无论加不加‘平均肌肤年龄减少2.99岁’,我们都不会给这样的广告批文的。”曾给宝洁出具过多个广告咨询意见书的中国广告协会信息咨询部(下称“中广协信息咨询部”)主任李方午说,“这个实验结果必须要有中国的检验机构的认可,我们才接受。”

鉴于宝洁对这一实验结论的坚信,外滩记者在给宝洁的采访提纲里提出了一系列问题,试图了解,撇开合不合法的问题,上述实验结果用作广告,究竟是否科学,是否权威?

宝洁中国公司负责sk-ii等5个品牌的公关经理冯佳路表示,他只能回答一点:bis肌肤测龄仪,在国际美容大会上的皮肤科专家报告里,常常被用作实验的主要手段。

尴尬的化妆品广告法规

3月25日,sk-ii护肤精华露的一则杂志广告,又被著名打假人士王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举报。这个广告称:“它能放大抗老功效2倍,放大美白功效3倍,放大保湿功效4倍。”

王海引用《广告法》第10条认为,这个广告所引用的数据,既没有“表明出处”,也明显做不到“真实、准确”,是一种涉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求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正在“研究”这个举报。

中广协信息咨询部曾给这个广告出具“咨询认证书”,按照该协会网站上的说法,它是“在国家工商局广告司领导下”开展这一工作的。

李方午对外滩记者承认,上述广告的确没有对“2、3、4倍”的说法“表明出处”,但这个出处不仅有,而且权威:设在上海的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了这个“2、3、4倍”的功能认定。

问题是,“2、3、4倍”是跟什么标准比的结果呢?哪个标准又是从何而来?

外滩记者未采访到这个中心。李方午则认为:“涉及化妆品,全国就这个和南京的两个国家级检验机构。如果不信他们,我们还能相信谁呢?”

因为有了权威出处,李方午认为,“表明出处”不是必须的,况且他们审批的原本是宝洁的电视广告。

根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禁止出现“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内容。据此,sk-ii的上述两个广告一眼就可以判断是违规的,因为里面都出现了涉及功能的数据。

但李方午告诉外滩记者,这规定是否有效,法律界意见不一。1994年10月出台的《广告法》允许宣传数据,只是要求“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是1993年7月出台的,并且只是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一个规章。如果二者有抵触,自然要按《广告法》来办。具体到上述争议,中广协采纳的说法是“有抵触”。

外滩记者致电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广告监督处得到的说法是:没有抵触。

从李方午那里还了解到,广告部门目前对于《广告法》里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操作,尚有成文与不成文的具体尺度。

他针对唐伟过去打过的两个官司说,百威啤酒打的“美国销量第一”广告,还有椰树牌椰汁标示的“世界首创、中国一绝”,其实都不违法。“可惜的是,百威公司在1998年让唐伟一告就自己撤了那个广告。它现在再用,肯定是合法的。因为后来国家工商总局专门有个规定说,境外的销量不在禁止使用最高级之列。椰树的‘世界首创、中国一绝’之所以说合法,是因为它有10多个国家的技术发明专利,包括美国和所有产椰大国的发明专利”。

与或紧或松的广告法规相比,我们的监管尤为疏松,处罚更弱。蜂拥而起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充斥各种明显夸大或虚假的医药化妆品广告,真正得到查处的是挂一漏万,而对虚假宣传的最高处罚额不过是20万元。

就在这样的环境中,宝洁这样的跨国公司的广告,几年来也染上了一些“本土化”色彩,导致其屡次被推向法庭,甚至败诉、赔款、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