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王海 2005-3-28
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社区自治项目研究员
王海热线(www.wanghai.net)执行董事
电话:87766208
被举报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b塔楼30层
电话:020-85183356
《时尚》杂志社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5层
电话:010-65228800
产品名称:sk-ii护肤精华露
举报理由: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
事实经过:
2005年3月,举报人在《时尚》杂志第三期和第四期中均看到sk-ii护肤精华露的广告(见附件),该广告称: “它能放大抗老功效2倍,放大美白功效3倍,放大保湿功效4倍”。
同时该产品代言人郑秀文以个人的语气对该产品的效果进行了描述: “它能把其他护肤品的功效放大再放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而此广告中所引用的各种数据未表明出处、且明显没有事实依据。故举报人认为, sk-ii护肤精华露的广告宣传明显夸大了事实真相,是一种涉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故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所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一种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同时该广告发布范围广、影响面大;且被举报人之一――宝洁公司,作为全球知名企业,其发布违法广告,性质更为严重,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侵害。
鉴于此,举报人请求贵局依法查处其产品涉嫌误导消费者、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处
举报人:王海
200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