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对外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单启宁昨天则再一次向记者强调了娃哈哈5月9日发布的一项声明,“我们将认真准备,积极应诉,奉陪到底。”
在娃哈哈和达能争吵最激烈的时候,达能曾致函宗庆后,要求他代表合资企业起诉未经合法授权、非法销售与合资企业相同的“娃哈哈”品牌产品的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并设立了30天的期限,到期中方没有行动便启动法律程序。随后,5月9日达能公告称启动了相关程序,但没有透露更进一步细节。双方争议随后进入一个静默期。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5月9日,达能亚洲(danone asia pte ltd)及其全资子公司已经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目前,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已接受达能的仲裁申请,相关副本也在几天前送达被申请人。
记者昨天致电达能公关负责人,其并没有否认,但拒绝作出进一步评论。而对于仲裁前景及可能出现的拉锯战问题,达能方面表示,将一切按照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准则行事。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准则第三十条规定,若被申请人在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提交答辩书或其他书面陈述,或者没有出席庭审、没有寻求机会陈述案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裁决。
西尧投资有限公司经理邱瑾表示,在中外合资企业纠纷案例中,选择一个中立第三方进行仲裁是通常之选。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朗立新表示,仲裁和起诉的区别在于,仲裁双方事先必须有约定,即当初合同中对于一旦出现纠纷,在何处仲裁需要有相关约定。此外,仲裁和诉讼不同,一般都是不公开的。“对法院诉讼不服可以上诉,但是一旦仲裁院判决出结果便是最终的结果,可以通过当地中级法院完成执行。”
达能本次共提起8项仲裁申请。其中,7项仲裁都是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针对中方股东提出的仲裁申请,主要内容是中方违反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性条款”。达能亚洲的全资子公司新加坡金加投资(jinja investments pte ltd)、myen pte ltd和novalc pte ltd为本次申请方。而中方的被申请人主要为4家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和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最后一个仲裁申请是针对宗庆后本人的,称其违反了非竞争性条款和保密条款。
其中,娃哈哈集团和娃哈哈实业(前身为娃哈哈美食城)是早在双方第一次“牵手”时便存在的公司,而萧山顺发和广盛投资则是宗庆后后来成立的一批投资公司中两个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已无国资背景。
值得关注的是,在随后达能与娃哈哈成立的合资公司及娃哈哈单独成立的非合资公司股东名单中,萧山顺发和广盛投资均同时出现。据知情人士表示,“通过萧山顺发和广盛投资,合资公司内中方49%股份中的国资比例进一步降低。”然而,也是这两个公司为达能申请仲裁非合资公司提供了理由。知情人士表示,达能和娃哈哈之间是成立一个合资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正是双方签了合同,并按照惯例约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达能可以提起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