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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奖越法规金额限制 百事可乐涉嫌不正当竞争

现在的促销打折可以说是天天都有,各种促销办法花样繁多,但是促销方式和奖励的办法不当也会有违法的可能。

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前不久举办的一次有奖促销活动,购买由北京百事可乐生产的“fido技技赢”七喜胶瓶600ml、1.25l、2l和易拉罐促销包装产品,就有机会凭盖内/拉环内印有的奖项名称即刻获得如下奖励:

“赛欧套餐”=赛欧购车抵用券4888元+车模一个(共8000名)

“飞利浦手机”=飞利浦759手机一部(共75部)

“赛鸥试驾”=赛欧免费试驾三天(共240名)等

这看似普通的促销活动实际上却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嫌疑。

全国人大早在1993年9月2日就立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管理局于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有奖销售活动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其中的第四条内容是: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能够参加百事可乐“fido技技赢”促销的前提是获得印有奖项名称的七喜瓶盖或者拉环,也就是说顾客要参加这个抽奖活动前提就是购买相关七喜产品,这就构成了有奖促销的前提。

商品的使用权其价值又如何衡量,就成为一个难点,这也是某些企业为了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的最高5000元奖品金额限制的策略,以商品的使用权作为抽奖的奖品这种促销方式百事可乐并不是第一家,而是一个老招术,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早在1999年对北京市工商管理局的认定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79号文件就对此类促销方式做出了认定标准:

“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对上述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调查处理。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百事可乐在此次促销活动中奖品赛欧轿车的价格是否超过5000元就成了百事可乐是否涉嫌违法促销的关键。

笔者登陆赛欧轿车的生产厂家上海通用汽车公司的网站,查阅了赛欧轿车的网上订购价格,最低配置价格是7.8万元,是5000元标准的15倍之多,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限制性规定,百事可乐因此涉嫌违法。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严格的处罚措施,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专家向笔者解释说:国家之所以禁止超过5000元的和其他变相的抽奖式有奖促销行为,主要是从对企业公平交易的损害和对消费者的侵害两个方面考虑,设奖者不是通过商品的质量、服务和价格来吸引消费者,而是利用顾客的投机心理,发财欲望引诱其购物,商场变成赌场。对企业而言,巨奖销售是难以长久支撑的,因为巨奖销售一旦启动,竞争者之间就会相互攀比,企业会冒很大的风险,并把营销战略引向歧途。能够搞巨奖销售的一般都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大量的中、小企业是无力与之较量的。因此,这种竞争手段是不公平的,它会造成市场竞争次序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