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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森林:华为万人辞职的启示

华为公司规定,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主动辞职”,然后重新签订合同,造成“万人辞职”。

显然,这是应对新《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的。

法律如此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华为公司这么做,却也不违法,这首先是法律的尴尬。

不过,企业的发展来自于创新,创新的活力来自于人才。如果员工都陆续签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终身合同,易养成贪图安逸、不思进取的作风,势必造成企业想要的进不了,不想要的出不去,让企业“死水一潭”,丧失竞争力。这样看,华为的做法倒也无可厚非。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必须要有完善的保障体系,但也得有完善的责任体系。“万人辞职”现象该引发我们对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作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