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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量: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内幕》--送吉利上法庭 丰田声东击西(6)

第三编:官司营销战

第四节丰田的预谋

丰田希望为自己开辟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这场官司,丰田希望借官司创造一个案例,为丰田在中国的市场开辟一个良好氛围。而不像吉利所说的那样,是要绞杀中国民营企业。因为目前作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巨头,它在中国最大的竞争压力仍然来自于其他跨国巨头,而不是初出茅庐的民营企业。但由于它进入中国的第一代产品威驰,是以小型车为主,不同于它在北美和欧洲选择的中高档定位。这对它来说,当然是无奈的选择,所以,它可能是通过诉讼来做“规矩”或是“警示”,形成一个保护圈,并暗示市场,这个保护圈的反应会很灵敏,使得未来潜在的、触动其知识产权的苗头都被遏止于萌芽状态。

无论胜败如何,都可用法律手段为其日后在中国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从这个意义来说,要远远超过1,400万元的索赔请求。

丰田借官司来提升其品牌含金量。

丰田想以此借官司提高品牌含金量,同时借官司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在丰田的起诉书里面,丰田就提出的一项诉讼请求颇为引人注目:要求法院认定丰田注册的3种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2003年9月实施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国家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原则,如企业原来没有“驰名商标”称号,但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可以出示相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撤销侵权方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

丰田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在起诉吉利的同时也想使自己名正言顺地成为中国的驰名商标,从而在以后的市场行为中获利。

吉利的行为严重影响甚至贬损了丰田的形象。

丰田公开指出,吉利通过在汽车显著位置对极度近似商标的使用,在对外宣传上,对“丰田”和“toyota”突出,对自己名称淡化,有意引导普通消费者朝丰田方向联想。这就使得吉利在同业竞争中有效地借助丰田的商标价值和品牌效应,推销自己的产品,损害并影响了丰田的竞争优势,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让丰田更加“气愤”的是,“特别是美日汽车在生产工艺、使用材质与车辆配置等方面与丰田的产品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上述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甚至贬损了丰田注册商标的形象,削弱了丰田的竞争优势。”

其实,如果把“吉利美日系列汽车通过‘在汽车显著位置上对近似商标的使用,有意引导普通消费者向丰田方向联想,在同业竞争中有效地借助丰田的商标价值和品牌效应,推销自己的产品,损害了丰田的竞争优势’”和“吉利在美日的对外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这二者迭加在同一款车上的时候,就使吉利美日显得与丰田有那么一点“沾亲带故”了。而这一点正是丰田最忌讳的。

丰田根本不会随便让中国的企业占自己的便宜。但同样作为中国企业的天津一汽为什么能在安装天津丰田8a发动机的雅酷继续把“丰田发动机”印在其宣传册上?因为雅酷本身就是丰田技术转让的结果,丰田出于多种原因默许其血缘关系,但又在公开场合公开强调“这不是丰田车”。

丰田暗示吉利的发动机有抄袭8a的嫌疑。

装有吉利开发的mr479q型发动机的美日汽车开始销售的时候,天津丰田就买了一台样车,把mr479q型发动机卸下解剖后发现,许多地方与8a发动机有惊人的相似,可以说是8a发动机的一个改进版,但是苦于自己在中国无机械方面的专利。而且,更让丰田吃惊的是,吉利mr479q型发动机已经拿到了国家专利!

丰田的怀疑也不是没有道理,有媒体报道说吉利mr479q发动机显然有模仿丰田8a发动机的痕迹。说到底,吉利是在解剖丰田8a发动机的基础上与相关单位合作而开发了mr479q发动机。连吉利的技术工程师都称赞说,mr479q发动机是吉利汽车产业中技术含量最高的亮点。

对于吉利的模仿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宫宝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根据wto国际知识产权协议,我国的外观专利保护期介于美、日和英国之间,为期10年。此外,日本、美国保护零部件及局部设计的专利,英国却从发展国内零部件工业的角度出发,不保护零部件专利,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充分借鉴了这一做法,不保护产品的局部设计。当然,避开知识产权门槛去发展自己,虽不违法,但并非长久之计。经历了初期的积累、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后,还是要抓紧形成自己的开发能力。否则,虽然别人抓不住把柄,但落下一顶“剽窃者”的帽子,同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