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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抚州市分公司侵犯职工休息权案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1、经调查,此案涉及职工85人,平均每人实际延长工作时间64小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样算下来,该单位这些职工每人超时28小时,85名职工累计超时2380小时。

2、依据《劳动法》第90条和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4条规定,向该公司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评析:

中石化抚州市分公司侵犯职工休息权案的终结,使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用人单位虽然被处以数额较大罚款,但缴纳罚款迅速,整改到位,服从处理。这是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敢用、慎用、善用行政处罚权的结果。

敢用处罚权。《劳动法》赋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这是劳动执法的有力武器。对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如果仅停留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上,不行使行政处罚手段,是很难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劳动监察的权威难以树立。因此要理直气壮行使处罚权。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如不果断行使行政处罚权,引起中石化分公司的足够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不能及时得到维护,集体上访事件就有可能发生。

慎用处罚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可复议的对象,必须慎重。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反复学习理解《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充分考虑了行政处罚主体、程序和依据的合法性。同时用了大量时间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调查取证。

善用处罚权。为了达到以处罚促整改,以整改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在即将结案阶段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争取在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上,就能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